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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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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L' l0 c3 h+ a" [
& L8 ]- h9 [2 v3 e  A& v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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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9 b+ E, v3 s/ i  f  M
; n6 N% @% B# h9 K9 W: I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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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 A- W9 S. n9 q  V) K( v

+ a9 k2 ^* ]" k$ t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l' J% a* X. Z5 I' D; p6 t1 E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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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3 G8 S2 p" i" ]1 \2 i: [% w
! Y  o) f% G9 H7 G' Y( t
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5 y! \: d2 L; |! I; {4 U
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 \% z$ {/ m2 M) d+ a  Q# u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3 Q! z6 ^  n  w9 v  }5 T; U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6 z: l0 ~0 y  `0 ~0 {0 c% S7 h( v  g  J" P6 y% B5 o/ N; Y# P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 g! f9 T9 I& h& P# J5 e' |7 i# B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 j- y) g, U/ ?' L' \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0 [5 E$ R. i; \; g) i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 a& @' X8 s; M2 c
/ p" R' h; c$ M8 _1 ]0 L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 q, b9 o% w$ ?( t% z5 j9 L3 K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7 L- M$ R( ?( ^. B. c* m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4 u: r8 p/ l- ^6 G& U/ [
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3 ]8 A: v$ h( X5 a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2 M( S* b0 ?* n! |7 H

- a% Q; K0 y4 D( J5 H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 {7 G% Z2 a; R1 ~2 `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1 A3 ], [5 n+ D9 O
$ v' [) c; F# I" K  G9 N2 A现在
) e( Q' j0 `7 B" a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 F# e* Q9 ]6 m! F; u" _7 N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2 n% A8 _* z  l, q0 e. V' Y7 e7 ~5 P' @" }0 u8 I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0 K) x7 H1 F1 h5 T4 d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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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4 O# d4 H( X  o5 s7 x1 Q
' n7 Q5 t2 }$ I  g/ O1 P5 s. g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2 O" L( C) U- X# H( \6 E8 Z" x$ V8 t  Y8 w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 K$ u  l/ M  T5 v% I% l
1 {% i: J- G3 h2 [2 ~8 ?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 C9 y) D" S* u) O
3 o- n4 X4 R* [2 J( Q3 j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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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1 \& I( s( I" |! `)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 s3 r) J3 _- h/ L/ N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4 [$ h8 v* z) d6 F

9 C1 `6 ^8 H% q8 j$ A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 s) T- S( Z  r! m
# U0 w0 i4 V! i1 s- O7 d[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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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 ?8 c& U5 N" U( ~2 l) t2 F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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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A: k* X; A3 j6 E8 {4 i& J% B6 f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3 o; S3 J4 w0 |( a/ e

  s; Y' ?/ p5 T9 H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Y5 N! h5 Q) R+ k
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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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 F: a# m+ I* l' H5 j
" ?4 [& ~- ^" N$ t9 ^; T  V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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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t+ Q7 ^# A7 g: u; e3 J

& u6 f2 h& e# `;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p# ~" ^. R7 p. y0 G* |% T

! X; ^; T& T- U( X* \& I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w  g" a, P; [. T0 Z0 r1 I. I
  2.   : e( ^- n0 |- t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t- G. G+ \" J* x" x. f
  4. , W* E! |& _3 [, U2 X' V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r- U4 U" J6 z" J

  6. 4 q: w; I1 s/ p( R1 {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O& {- b1 C# L; e, b; g
  8. ! H3 e9 Q) I- \) Z, X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8 V$ E; @2 H  E+ k6 W% q5 M

  10. 3 ^7 S0 e2 a3 i+ [: ?' Z$ D3 T
  11.   (一)依法成立;- T- k0 a. t) Y! j- B# [- L! ?
  12. ' k) h$ [* I8 N' H6 Z# {' \0 g2 a* ~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u- J6 U" S, w; T+ {+ G

  14. 0 Q7 ^/ s- N& T8 j1 J' t  t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7 _# c- g- P$ \# s7 \8 a$ r1 u

  16. " ^5 }! p* N7 [6 Y! X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 [+ m1 M; r7 P/ z" r8 g
  18. * d( O1 w# l5 f  F+ n6 q  X/ T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5 j$ S. Y+ y1 D4 Y, q8 v% ~0 t5 g
  20. 4 y( P; J" g' f5 k! \; v4 W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P! K( ]6 t9 u' l' b( R+ m& x

  22. ) T" V1 s2 W' g6 f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q  V$ F7 }  s6 C* N+ p0 [

  24. & l' T! \# P+ j5 F# l: c
  25.   。。。。。。
    : v0 |( R* P  J

  26. & F2 z% G0 {* A  {. u7 z) {- J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 x9 G* F& a8 w8 Q# o' W* O2 o" r

  28. 7 f2 j6 Z* C1 [  W5 B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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