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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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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 D1 O5 k, h; }2 o4 g, Y, K' f% |- o8 I" i/ s1 ~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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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s4 p0 J, ?6 g$ N1 s8 v. v

1 _# b9 F- w% H6 Y3 C" m8 }. W[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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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 }4 m$ E+ G/ _. w, L

1 }2 ]9 ?; K+ h1 Y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D6 o( W3 m/ d1 r1 N5 Y9 _4 _
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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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7 ?9 V6 P5 j  y7 _8 A! U' N1 X" S

; u+ E5 t5 M; X7 @$ S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6 J$ G0 ]' f6 {) r  O. J% T9 i
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6 N* _0 ?+ n& K8 e% z0 ~  y. e2 K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2 k3 b2 \  K9 o2 K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3 E) b6 {, R4 p; \. G

+ F; Q1 i0 g* N; N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 B# n  K0 Y7 f% O3 [5 H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 F0 @, r* J2 J( a: x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E$ [$ O1 \) f& H/ t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3 d( T- B2 }. F3 b9 S: P2 |% E
3 v" n5 O" T  L" ]/ d3 n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 t, u* w; f7 J! O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 I9 z$ G  d7 t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5 {% A$ H' H* R1 _, [3 N0 w7 p
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 I/ g- [/ X' i: X+ x" y2 I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4 |2 c/ W. t9 _. V& _
! g1 u  E* I! `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4 J: o: o1 y9 p# O/ G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t( k1 ]6 h7 [5 M) V

' ]& |* i' Q1 i现在- P9 ]: N' V7 _! M2 W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 Z+ h! C& o( b" j) L0 I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0 Z9 J* P: G2 z7 ]9 n2 o! m( g
1 ?: X8 H9 x. ?$ {+ i; o8 U& J( u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5 f4 u1 G  N9 y% e0 x
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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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 D8 n6 P' h" ?1 C8 K
3 i; V. d. c: d  H4 `
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6 m3 i% h' J! Z7 m3 S, Y5 s. P, l8 l! O  _# f  A8 N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2 _5 H! b5 c: }9 I

, m" F7 }! U3 \8 R( U+ N- H8 F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q, F- i! X( a! }" e9 y( D
+ T6 n- t0 g. t0 P
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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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5 `' c( O7 Y4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4 E$ v) P: Y2 `" ]3 t4 B# S0 }5 E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a+ ]/ M/ j9 o1 M, F0 p% I: E' B
; `% q7 x' \) ?) T, |. J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 Y- C; h* j: @9 ?5 B8 G( [4 H5 @1 b+ P7 l( |) ~( @; B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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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l6 \- N+ b$ e! R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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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A$ F, P* d" t- @0 Y$ [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2 M# @) h3 R9 q( B8 u8 @8 `
$ S! I" _( F7 @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9 O5 p6 e+ v; C! j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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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 B& F4 N! @+ E4 g+ B7 `7 L( }5 b$ x2 C. m0 S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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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 n1 I  D: i% q9 {4 K0 `( l& v) T9 o( ^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F+ Y# `0 I, R% f

6 F1 Q/ n* w# B: u" D0 X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7 `+ ~2 C! m$ z* E/ S
  2.   
    - r: M7 ~2 i: p7 r/ z5 t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 M7 N+ B. ~# s7 s; V

  4. ( Z: M% R. q* N4 R7 }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n  w/ W# Q5 }7 C  z9 w. X
  6. 1 g. X% m0 w7 J9 }: O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p2 ]3 b0 Q3 ]% x; H( L6 |
  8. % u. ^5 Y( w' Y- ?- h7 K1 r' r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U2 c/ q8 Q. j% A  R

  10. 6 K; H' {, L" e" J( [% Y
  11.   (一)依法成立;; E4 x5 L6 W$ r+ b( ]

  12.   h/ i" m& M4 y+ a! M( s$ Q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 O8 E8 }' |) k1 Q

  14. * `5 s8 ~# i1 r- E) r% I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5 U( R5 s) b0 B' t
  16. 1 Q# y- a$ G$ Q3 K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 Q& D- i7 U; ]

  18. % g- ^; V  n+ p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K, ~& {  [. ~$ x# U

  20. 7 |. i4 V& r; Y& R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8 Y  P3 \& A/ [
  22. 0 g; X+ Q' M" Y3 F8 \3 d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0 w" n* L+ t; h; D

  24. ' Y$ v5 w- x, r& n: v  y. c( x
  25.   。。。。。。
    8 L9 L: O  ~# H  @5 i( v$ [
  26. 2 e  K* g% H4 W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p; n- t* r$ T; J$ k) i0 i5 H
  28. " w; Q- k6 q2 Z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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