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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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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 y4 x& e3 M) f9 H

8 U0 C3 m* j$ G$ p( _[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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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r' R* z, O/ ?9 z6 }6 c
  l: B7 z  T9 s' u% c& L( x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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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 ~6 V# c/ N2 `+ [4 O  \
( D. Q9 N& }0 b' i& J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 A. \9 J5 Z% s! `* S3 e' |6 |2 l
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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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4 J+ C, @! R# I) m; W$ s5 _

; `7 p8 K4 Y5 C3 e6 E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 f5 h! |- g  I7 {5 ]7 J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K3 p: _2 M) u/ n/ d. F3 W7 e
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 K! ]# p: q' E
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Z8 o, y0 J% g' k6 {

& L! n3 }8 Y( P' d# j: i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Y  H- G" {# d6 o" h9 X
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8 i5 d: b' U/ N1 l  g9 i% Q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 j$ V. T/ c1 a+ v; T  g) r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 H! _1 K  K4 H% Y% o: s6 `& d& z! i+ i% A; @( `+ \7 ^1 e1 C# {8 k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4 l' W; s/ w& K# N
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
7 V' K0 I' [( _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9 ^" P" j; V. N: u5 c
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7 R2 T! E4 @4 r' @( M* ^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4 s/ @/ M: W  ~) Y0 w( m
5 K7 [' X8 s$ N0 I% S
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4 `1 w9 f' ^$ u/ \" x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i5 [* f9 u" B6 W. M6 C3 ~
& s0 z! t1 m. Q- h) c# C8 k1 \+ W' t
现在
' l3 [5 O. L7 ]4 }1 m; N" Z' Y: J2 n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 B6 }3 G, C; ^- G* H6 A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2 w  Y- F6 F3 j' j) y& o

1 c# Y1 K  c# R+ Y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X$ S! P. @5 Z
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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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 h3 S& v* }6 C* z; V6 B5 b1 |" B3 Q5 i  w  m
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 i; k) w+ |* X( R/ D7 |6 L/ w" l! \; X+ M/ `, K+ _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o  F  Q% _* d4 `: I
- H8 K7 `1 {7 G! B$ }8 c
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 C" p: x7 z' n- @; ]5 O) \: S. k" n1 ~; T7 o
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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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4 o# y: R1 ^3 x; Y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 ^8 n6 I" {) d2 ]" @9 y
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 N9 ]- }7 |7 }' C2 k3 J& X# d% \
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4 Z, l; ]3 O2 h  z' @5 m
& K% y+ D5 \4 v1 Y6 q7 x)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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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6 i0 t% q* [, l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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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K. o3 j8 u- C: u6 b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P0 S$ O$ l, C; k, B6 M6 ?

" n* O3 v) ^6 C! W" T0 F1 G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5 w0 ~& L5 z' e" \
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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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9 d, I/ {, ]* {: Q5 R
# }- G% k2 x! k4 ~$ K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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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0 P3 e3 W# y/ v6 e% [( ^; q5 i5 M& ?% z( K9 p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2 P: _1 i* _( X+ n8 _6 \! P8 Z) n0 p0 N+ F1 s' D  D% s8 r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1 k3 S/ C" b  J5 h
  2.   5 [( L0 Z; g9 m0 r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u* \; O  D4 `
  4. % x1 f$ w* m) c- b! f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 @, [( w! J. F: ~; }, J7 m. N, h

  6. : O1 T2 l, K3 A. c% [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O/ S5 \* k. x3 `* E* l1 j; T

  8. 4 B% a0 m9 o; S# V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9 o- r! a$ ]: C

  10. ; N( U# U# V: S& O! _
  11.   (一)依法成立;6 D4 H& o' S, L8 ~" h0 m
  12. ( B& T/ C9 ^5 l1 L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2 A" m' s( s6 [

  14. ! w1 u- t6 K: p0 l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n: {8 L' Y5 w% X2 m  H9 k
  16. 8 ]& z$ b' I' c7 t- x$ T( O3 S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y4 l& C7 y, F: z2 h4 \& I6 J
  18. & L6 f- R- V  v& \$ B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6 S' t. X- f2 `' o1 ~' ?  |
  20. 2 r- Z* B& V* ?- P9 k$ t/ F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J# z9 ~+ O' K- _) A8 n$ ]. }

  22. & m% d# q2 ?" O6 V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 D& b' z" ?4 q2 N

  24. 0 S1 k/ E2 N: k0 U
  25.   。。。。。。
    6 a( ^( [. Q# Y& l

  26. 3 t8 {; F/ H* d. ^$ ^* @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6 Z0 Z  u. O0 E

  28. 7 A& X0 v# u' h& i# N# ^* S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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