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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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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 x, O8 ?8 ~3 G+ k; C1 _$ {$ l
" s. @$ P7 n5 Q6 R# L% R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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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 G; F9 H7 c" @* m) G) {% G3 j3 P8 r' Y, e9 f2 m* V& _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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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 |1 {# m4 F# [
+ j5 k, K. n% @. E! O
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B5 I+ V4 b; d, V' p. P, h/ w  A1 ^
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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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 T0 j2 }' P0 }+ Y; v: C* c
$ W- S$ C: R1 E+ Q' ~7 S
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 T! R9 g* i4 f& X' y( x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 p' R$ m+ d5 V& Y3 F5 I9 v/ y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Q7 g2 v2 @4 i7 S' r
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4 b* E8 X& {) S/ r. c0 j5 p
8 q$ C. v& e! i: t6 U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7 A. x  b  r0 b2 S6 z* b) n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4 n" s! L; g6 d* K/ f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 O' h& \' G8 k! p+ ]+ k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 z' u: k) O+ }( N6 W2 z# R  h4 u. t3 A, F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 {" A+ a* a0 G) H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8 a/ N. K1 C. g$ _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0 R$ A! j5 d) j7 x( Y! A
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 {3 v3 P# @1 }4 V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1 T; g( ?1 N5 t6 l
! C! h8 L$ o- c. B( g/ [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 U- L) Z4 Q' j% ~5 p) c0 |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r: y# X6 J, |# ^: Q

4 q6 G* F: A2 T, ]4 _  C& d现在
8 h! F! f" m9 |( e% X& ~7 {(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5 d) G  `3 ^6 l( t* l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6 ?$ n2 C* y) ]
$ |' B6 h5 a" D* s$ ~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v) L( [2 \8 J, Q1 f! X- s
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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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5 J- X6 v9 A# H3 a
2 s% E( y6 ?/ I0 s( ]
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9 Y% H; }0 w; ~4 G1 k% T4 C' `/ t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U# A3 {1 A2 i9 x

) J* R2 z$ _! }; u, k% n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 B: B! M1 ?/ Q7 f+ d- Z& `3 i# R' B5 z
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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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 ~3 y  J3 w2 B1 f+ S8 u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 ]& x; B5 X: m7 s5 P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O/ n1 x" s( S& S7 X+ t

6 @3 V6 R/ @/ B$ g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 P1 P/ X/ @  e7 N+ X
4 @  H# v( J, k% Q8 }! b$ n[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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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8 B' e' H# B9 B5 R! \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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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R: i( C- I! L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 Y6 q5 x1 d$ g9 L2 x6 L

$ J" r8 x) y. `$ _1 K/ z  R; B2 W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3 G8 W3 E+ I' \+ R
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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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B9 s. E3 j8 z2 g) r! l6 Z* i
6 f$ m9 w: {: b- ?5 A, ~5 I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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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7 Y0 i, \+ E
# N1 A- n5 Z. [( \/ N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R( |! s; q* I& x  A" U) i! g

+ C' g, C! S# t% [( W2 g6 D! j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 e9 b3 _4 _7 D
  2.   
    ) J# K7 b; c4 N, A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O+ x" M* i5 v) B1 j
  4. : K* e* T9 T2 e# I& T1 L( ~0 u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 v6 u4 Y0 K/ R+ w0 B: @! M
  6. 2 A0 D/ e% Z, P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1 R/ j# a5 ?% R
  8. 1 |) i! k; L8 I; J& L: `+ R7 _) e* @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m0 n( ]7 |0 W  L7 @5 O' D

  10. * L. g. d8 [& ~/ c
  11.   (一)依法成立;
    . y9 f* q6 H' ?& f

  12. " b; B0 k( Z# R5 ~( ]$ M$ s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1 E' y9 [3 x' `  |# n/ W
  14. 1 b) A! _% i7 ]# ^/ X9 ]0 w) A& V2 R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 q$ x" _( j3 T; Q
  16. 4 [9 T0 b: M  a" `  z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V) x# v  A  P

  18. 3 T! E/ m( B! y$ A0 R/ o/ v$ w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4 ^6 _; D& I' E& K. W% x- a
  20. " w/ s- J" l9 t; j" ^6 N% W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q; J5 n' R2 H" [- C5 |

  22. 4 |$ c, ]0 E( e7 f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 @. Q9 i6 b6 T3 h1 A( L8 x
  24. + ^8 I- T! Y+ J0 q! u1 E/ @
  25.   。。。。。。
      G" G& Q5 @8 O
  26. / v2 ~% \1 S9 s1 q& x( E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 d% f/ m$ @* d, a" X# Z. r- {
  28. , W1 o9 f7 ]  F1 E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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