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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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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 B& ~! n& A5 [! \$ z$ \
4 Y" D/ J7 D5 l% H' Y  i' Z4 w4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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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J. Z, `4 M* o

- M$ d. F9 _  ^# O' ?" i9 ~& C[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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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 P) W$ q! X: u7 g8 R2 U; u5 ]& L: ~% H
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u0 o' ^  A: I2 {9 Q: R3 h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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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5 o8 x: K' s# h9 b7 ^+ v

3 P  n' d: P0 y! H$ s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1 H$ l* q2 `% n4 x1 q5 {4 C5 T% a7 @
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8 y6 _; \: q  ]: M
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 U) \) ]/ D# ^7 J* Z
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n2 O8 \1 B. R! }; t# y+ X8 Q
# l8 c7 M1 X9 u, d. I3 b/ V3 R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 E" G/ G/ R$ Q( Y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 {+ w5 l6 o. u0 s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 K& c% j% j7 N/ D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U% w6 L( H. w1 t

2 V- O  V9 A/ x- K0 G. e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5 {, `  h1 U- h) a8 V
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9 c& y" o+ a2 g: d7 t* B& H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r5 a/ l) c3 Y2 p
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P8 E" t) v' i2 z' t% @( W2 i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 Q  X6 `+ f! S4 h' l4 ^6 `2 B
; v/ I* X, ?9 o2 A' x, |. Q8 _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 C' @6 C7 x4 {$ o1 [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a5 [7 s- }6 C# T+ d1 p+ {) z

, Y( X/ |9 b% J6 R6 |现在* L  K/ o* Y! S' q$ y, P1 B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 z* u! ^% H, N  B0 P2 g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 d7 I$ p& J! d$ h) n4 v! Z! a/ M; c6 N* R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 c+ F7 X" D0 ]8 [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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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8 v9 R7 O) H  _; s% I7 a

% ]) P) f4 P5 o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3 V2 V8 [" G" O6 P
5 T8 h7 c1 v& G$ k+ m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8 E0 t, I: H( \9 X# }  ~
* [# d/ H4 Y' ~" ]$ a1 f0 {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4 {% f! O0 Y8 S; [' H: M9 o9 ~: ~, ^2 _
4 l, K" U4 \* j" }/ V: n9 V% L
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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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 m5 e) K* O7 U: J8 Q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9 ]1 F+ `& |% }1 Z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W% w5 p6 d0 S' r
' m# _: ]* g& K# A+ o
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 Q' x5 z' n! m3 [2 \1 E2 s0 p4 b  \7 a' S; @
[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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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k- Q) j) s. L, G! R3 N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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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J; q1 R" q$ v9 a( r* O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C8 [' L) ]- n  u
+ r% d  N6 Z2 X$ K  m4 b
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 n4 o; J: s& U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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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 C6 G" B! a% ^. ~# ~2 f3 x9 K. X" J
" X2 n) X  A* L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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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 x2 M( h8 e* E
% o! q. c4 e, e; e( [+ x! i( S4 `* d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4 n) {  m2 P$ W5 d

8 Q; F0 f3 B- Z; R1 s6 F: L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m4 ^- J0 E0 ~
  2.   5 q! y' Q8 d, Y1 z8 j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 F: n  C7 W9 u- D) e
  4. * ^& ?% U. z' U' \, y5 B) W: a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T( l" c1 W% O. z. ]
  6. 5 z' I6 c1 m4 e3 J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o9 L2 n! O7 Z
  8. 6 i) o) ]3 M0 k6 w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 Y' n/ T& z0 L" o, [8 r! q) w
  10. ; ^  L8 C4 L; e. T5 Y' M
  11.   (一)依法成立;7 i$ z: N3 s* J9 A; j, o" p
  12. - _$ `3 z3 J$ k9 {8 g+ P8 s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z5 b7 \8 |' k+ B+ @( T6 _7 n

  14. 0 `0 o  B5 p5 \3 M# A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 }% }% G* q1 p
  16. 3 b" \; ?8 g2 V) o& ?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P+ U' y* x1 ~- M
  18. # ]) @8 j+ I; T& P  h: x! u$ |' [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M4 j( C  R8 o& u" H

  20. $ V' f9 {) d, D1 C+ e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9 T6 x+ D! C6 y( U! R
  22. , j3 J7 |4 w9 l6 q5 S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1 \& @* L2 c$ O  \5 m& s2 Y
  24. 9 a: E: s/ w8 z) G4 E1 u. f
  25.   。。。。。。' L$ o4 J' y- r4 j0 p7 [9 [6 _

  26. 0 L, N" R. w7 h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 i" h7 U8 ^8 w% A, P

  28. ( l) v6 i+ p1 }7 }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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