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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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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 z" B7 W. z) Y
8 M5 k# }3 s9 L) d1 \. d$ J[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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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8 }7 |4 `8 T( `! z% n
2 f* ^+ v  l3 y. `8 g[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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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6 L8 ]0 T9 {, s( ~$ }; n

$ P2 ]. _! u6 d3 n. V+ P; g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1 g8 l3 V/ @7 Y* m" K5 l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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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9 c' H* e0 L! \3 x

' W# d7 t9 {. K: e6 A7 H. l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 x/ E8 T2 }9 q$ M0 Q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6 A$ @, I. c, ^7 E% C, Y1 f6 M
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9 {5 P6 {! Y/ b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  Q+ |$ O; c4 h8 [
, Y+ t9 b3 U" W; z/ H) T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 H6 ~. d" [2 ]7 X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4 l) ]9 t$ s1 L5 A8 a& w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c) w/ ?- [" h5 [" _7 o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4 b* M* p- g5 s; ]
9 ?) u" ~# ~  h% {3 p- s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Q$ P0 O2 ]  [9 J& T
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7 c8 i% U6 j7 l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 a" E7 z( |% d: N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5 f3 J; }$ x7 ]: e! ]+ c8 e2 W9 y$ i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q9 a: l. W9 Z7 _7 |! W
0 @7 S" y+ u' E6 T
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 P- n& ~! h, @" e, ?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 p' l; ?: _' T* \/ |  j& d
! B5 t  {' K9 w  d2 a, o- q$ I现在
/ x- y4 Q" Z) d6 e) F( A/ e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s& p6 g: {8 z- y* R8 V7 T( Z7 I3 T
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2 S0 K' A- u8 g+ R: E. F
1 Q+ ^- A* B( d3 V, f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 G2 N" i( n& ^$ X7 U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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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 u& c3 c; t; N5 H1 z/ l
: e" \3 M2 S3 r" H
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u$ c+ F8 w; X' B- g: v1 M7 D8 ~. N" s- T. K# s* A1 X. w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 ^6 ]5 z7 x3 W
2 b" c) P3 b5 `& g$ ]: I. T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5 f4 x+ B4 w; T. R- K
) G" G- |8 T+ s) u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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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7 M6 Z  s8 ~: X2 E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6 o' M' s& i9 E7 y6 q5 q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y1 T& O% B! N9 a; {7 T; O* S$ G

/ I% m, L7 {: k+ z/ b9 J* i% L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 w! I4 q6 ?; _7 }0 A
! G, C( U, i2 @4 k: C[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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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 [& g0 c& N8 k* d* N7 M.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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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J7 f! }5 X7 k2 O+ o: ?3 O) E1 r; b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 a1 l6 |1 \/ k5 k
% O0 q% R* u; H" q' F% _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5 L% d; m; J+ T( O
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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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q* |% C0 q  x+ N4 ]
- `( w+ ?$ m2 C% B9 n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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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n' r8 k. a# F% S( H
" G( R: a& k! |1 m' T9 L1 v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1 f  u' U& t0 i( n  N9 q" @, S, A# t' Z# k) f/ p; P& Q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9 C) c3 l: L' T" s
  2.   
    " n: `. u& Y/ x0 s. a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 J! s* L0 l$ c1 U: B) R8 r* z3 o; B

  4. 8 n' J0 ]* _- h0 L  F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c6 o- f) V* j% x9 P, m% |/ L! N

  6. / \3 C- c, H- R$ a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Q" a$ {3 u, N* @: m" C( q/ r
  8. , R* u2 p% ^! o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W; z+ O" \3 ?# J
  10. % }3 {& l% n. U" N1 ^
  11.   (一)依法成立;0 k( x! ?( L- g8 D
  12. . q* `* _( B5 e, q; j6 n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9 a9 A" R/ x2 D+ W. ^, N
  14. 4 o6 n# |8 }1 }- T& k* a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n" s0 W+ ?& N. M
  16. $ f: ~2 j. R. V( Y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7 g: E3 M) a/ w8 T4 y

  18. . E( q+ L- g6 k0 X" ]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1 O4 z6 I( J3 ~2 x9 P
  20. 5 e4 J5 m& g+ c% @! i+ s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K9 r" |* ~# d5 y2 [7 m
  22. % S4 C7 r9 ~2 Q2 U3 r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L7 }! Y% Y1 Y' M; w( C& O
  24. . b4 W" v4 u# E, [9 \; Y# V( X
  25.   。。。。。。
    ! q/ v7 W8 {& ^$ a; O0 x% K* n
  26. ; g! v0 Z. p9 A6 L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a1 h# j8 e5 y9 U( j
  28. * m# G* F3 y" ]) K7 G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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