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艺公社

 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快捷登录

搜索

正在浏览本主题的会员 - 0 在线 - 0 会员(0 隐身), 0 游客

  • 只有游客在线
查看: 23486|回复: 18

[花边] 吴冠中首谈“剽窃案” 回应:农民画家自我炒作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7-10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x
  n& Q% a/ `" D# s4 r$ p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 N! }  F0 `( x, u6 s8 I* B
郑维江的作品
6 I5 U9 l3 M" o

; ~2 V" @! T+ _9 k  贵州农民画家郑维江状告艺术大师吴冠中“剽窃”其“独创”的“文字画”,并于日前由北京丰台区法院受理。" f* s, `5 {% @/ h* w
* n. ^3 _. o1 U2 E% J% a( `
  郑维江:曾寄照片请教  N) B5 c. ]9 @! _4 s0 @

( z5 W) Q. V  U1 b$ h. f' i: _. G  l. _  郑维江在起诉书中称,他于2001年陆续创作了《白日依山尽……》和《无题》系列等美术作品,并于2006年2月起陆续在书法江湖网、书艺公社等网站上公开发表。郑维江称自己作品具有独创性,是一种“独创模式文字画”。郑维江说,他曾在2001年冬季用挂号信方式给吴冠中寄过一些包括此类“独创模式文字画”作品在内的作品照片20余幅,向吴冠中请教,但此后并未收到其回复。郑维江说,2007年3月份,他在《中国书法家论坛》网上看到一个主题为《开眼界:是书法?是绘画?吴冠中的杰作》的帖子。网上称吴冠中独创了此模式的文字画。郑维江浏览后认为,吴冠中于2005年至2006年创作的文字画《画里阴晴》《霸王不别姬》等作品,与他的“独创模式文字画”在作品观念和手法上完全吻合。郑维江一张状纸诉至北京海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冠中就剽窃原告作品并宣称独创一事,在《美术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还事实真相。由于吴冠中的住所地位于丰台区,先前受理这个案子的海淀区法院已将案件转至丰台法院。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e% e7 N( s: |' K7 O

" d, l9 q2 v9 O9 c4 V8 `" r  郑维江还在中国书法网上发表了《我不想再沉默的理由》的帖子。帖子介绍称,郑维江是东方美术馆艺术顾问、中国晋唐书画院顾问、中国硬笔书法协会A级会员。2 w% d  m1 H0 u) u' A& W# X" o, h7 }! t

2 e$ F& N! p! v8 N( e  吴冠中:对方自我炒作
. o0 u* j" ^  U8 T' D, v9 ?8 U8 T6 H/ n) r& v9 k" j4 w
  昨晚,记者拨通了吴冠中的电话。吴老说,他对此事感到啼笑皆非。他没有看到过郑维江的信。他说:“对方的信是寄到清华大学。我几乎不理会寄到大学的信件,寄到那里的稿费也懒得去取。熟悉我的人来信都会寄到家里。寄到大学的陌生来信我实在没有精力去处理。而且对方还将清华大学的地址也写错了。”
/ L7 p7 N3 ?2 @7 G7 S8 N5 Q- V
5 U, S7 L( O0 q& J  吴冠中说,将书法和绘画融合的创作方法,并不是什么新鲜而独特的事情,早就有艺术家探索过。自己也仅仅是探索者之一。
& _7 U" J% @' b+ F( |+ g8 I$ \! [! i
, R3 ?4 U7 g* x0 `) h8 D6 g& a+ j  吴冠中认为对方这样做或许是出于自我炒作的需要,也不排斥有人怂恿。他将此事全部交由律师来处理。8 X6 e8 d& ?; W) @

7 U5 x/ p% O0 Z. Z' y  众网友:各有侧重不同; ^3 `! L( g! ~1 }2 w

; q5 I# X; E1 f( I  在网站上,有不少网友对此事进行了议论。郑维江本人也在网上发表了《我不想再沉默的理由》的帖子,并与网友对话。一网友对郑维江说,你和吴老的侧重点不同。吴老深谙中西方画理,经过长年实践,已经在他的笔下出神入化。虽然这几幅作品有汉字出现,但也表现了一种绘画性!你的作品中还缺少绘画的某些要素,如形式中的层次以及符号之间的对话……所以说你们的侧重点不同是因为你们的经历和底蕴不同。吴老是用“减法”来表达作品,而你用“加法”去添加作品。岂知在艺术中减法比加法更难把握。当然,你们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那是乍看上去的相同,而不是内在的!郑维江在网上也表示了对吴冠中艺术成就的尊重,并坦言“我的有些画还受过吴老的启发”,“我的创作首先受吴老的都市水墨构成启发。然后我创作了一批以文字为题材的作品”。网友“冻云”说:“说抄袭过了吧。你的绘画语言借用吴冠中的,这算抄袭吗?”) S) y; O: x" Q, Z+ a# r

! I; e7 j$ b1 ?; R0 F! C
& e+ V# ]) y5 M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8 ~* R9 G1 Q# m. K1 Y" }. O
吴冠中作品8 K' g; J8 v+ u- Z$ C& J% z
发表于 2007-7-10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郑维江擅长炒作,吴冠中先生炒作擅长,恭喜你们终于找到了自己人生的另一半!9 H& b# ?8 i2 G& u0 F
    改日我家的狗生了几只小猪,一定在《书法网》报道,题目是《狗生了猪,书法怎么办?》或者《公猪爱上了母狗,书法的出路在哪里?》,到时候俺必然名声大操(对不起,打错了一个字,应为名声大噪
+ l. N4 @1 U5 Q( ]8 Q  m+ r( B
8 b: ~& Y. F& x- E1 X
[ 本帖最后由 繁體字 于 2007-7-12 20:11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0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进来看到了吴先生接受(应该是新民晚报)记者的采访吧.我刚才搜了一下.多数网站都说来源于新民晚报.吴先生可以从艺术的角度否定这事.但吴先生说我纯是炒作我就太冤了.我确实给吴先生寄过作品照片.从吴先生的话里已经证实了这事.至于他当时看没看到我怎么知道呢?所以以炒作来看我我觉得太冤..因为我又是用的挂号.
: \6 R( n5 A4 k3 A, p4 O/ m& ~' u: P  ]0 H& t1 w: f7 c& Q
[ 本帖最后由 郑维江 于 2007-7-10 19:57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0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em28 em28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0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郑维江 的帖子

不管说你炒作与否,我觉得你的目的已达到了,还是放眼未来,拿出实力证明自己为上策,否则越解释越对你不利,只能说明炒作之意,仅此寄语。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0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琴岛大布衣 于 2007-7-10 21:59 发表
& P- }; @9 H& u7 E不管说你炒作与否,我觉得你的目的已达到了,还是放眼未来,拿出实力证明自己为上策,否则越解释越对你不利,只能说明炒作之意,仅此寄语。

3 f* @9 @4 ~$ N8 c( T! T* J谢谢布衣提醒.em13 我是说既然吴先生说我的地址都写错了.(作为吴先生这样的人就是地址错一点也不会影响寄达的)说明他现在最起码看到了这封信.我给他寄有东西不假,我也是因为有了这样的信才有此追问的.并非编造什么谎言来炒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0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冠中的说法太霸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0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琴岛大布衣 于 2007-7-10 21:59 发表 $ A9 i' ^5 X: o2 o
不管说你炒作与否,我觉得你的目的已达到了,还是放眼未来,拿出实力证明自己为上策,否则越解释越对你不利,只能说明炒作之意,仅此寄语。

! b3 u9 V, U/ Fem1 em1 em1 em1
$ r3 A) H# Q' r郑维江为何许人也?看了炒作主题本人略有耳闻,原来郑氏和吴冠中先生有一腿。明天俺给吴老邮一封邮政特快。
$ [5 ]- g# A0 w. x2 sem4 em4 em4 em4
: U3 s  e, W& }& ]9 H+ q9 }2 P4 A! n4 |9 R+ }1 t9 f
[ 本帖最后由 繁體字 于 2007-7-10 22:40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1 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繁體字 于 2007-7-10 22:38 发表 - {1 h4 S# B/ X0 C( G/ B; ?8 i
9 O! r8 D( L) J, |, o
em1 em1 em1 em1
1 b, y& Y" o3 r3 o) o郑维江为何许人也?看了炒作主题本人略有耳闻,原来郑氏和吴冠中先生有一腿。明天俺给吴老邮一封邮政特快。; x, {2 D, Q; L: u* s
em4 em4 em4 em4
. q3 ^% G& g1 y9 B0 |1 @% y- @
首先有了那样的信,再有了这样的作品.才有了这样的追问官司.4 V9 D! ^% X, {9 E& d
这件事我回了此贴不想再说了.布衣兄已经说了.我也认为在一个两个网上贴里解释也没用,白白浪费时间.因为我在百度大概看了下.关于这篇文章已经被北京多家报纸转登了.所以我在这解释.看到的也只是网上几个人.我还有点弄不明白.吴先生画展宣传独创此模式文字画.现在又说成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这是不是矛盾呢?5 N: P. S. I$ i( g2 y, ~) L& f, p

( m. w9 L, z! X7 }, w[ 本帖最后由 郑维江 于 2007-7-11 07:53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1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丁剑 于 2007-7-10 22:23 发表 3 v" _' j) n$ G) F
吴冠中的说法太霸道,

; {+ ]$ u6 T: q2 @谢谢丁剑兄正义.em13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网友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书艺公社的立场及价值判断。
网友发表评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您在书艺公社论坛发表的言论,书艺公社有权在自身所属的网站、微信平台、自媒体等渠道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参与论坛发帖及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版权所有2002-2019·书艺公社网(SHUFA.org) ·中国·北京·
Copyright 2002-2019 SHUFA.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件:shufa2008@126.com

甲骨汉字对应表 | 说文解字注速查表 | 繁简字转换表 | 干支公元对照表 | 岁时表 | 常用礼语 | 中国历代年号速查表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