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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制作书坛华南虎之二笑话连篇 附之三<何豪比窦娥冤>四<评委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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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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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制作书坛的华南虎之二>之笑话连篇-----------
/ r, i  d" J" J. x5 G8 j- [) L4 Z/ M2 A
                一     鸟
9 |' ]! \" E' D3 l0 f# d
    刚刚看到了消息,在书法网络大量反映广东二等奖作者何豪作品存在抄袭嫌疑的情况下,中国书协又将原作者何豪招到了北京中国书协,重新组织了面试,面试结果是:

; s. H6 Y6 d: q7 d! {) y3 T
      2007年11月10日下午,九届国展评审委员会行草评审复核人员于中国书法家协会会议室复议二等奖作者何豪的作品。复核组现场抽取李白诗《关山月》命题创作,连同自选内容《节录带经堂诗话》,由该作者现场创作行草书两件。参加复议的人员有: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九届国展行草书评审组组长聂成文、申万胜、吴善璋,评委胡抗美,召集人刘洪彪,九届国展评委会副秘书长、中国书协展览部主任白煦,郑培亮记录。
; K9 y) G, h& w. |       根据对现场创作的两幅行草书作品与公示获奖作品的分析,评审复核组集体认定:该作者现场创作与获奖作品的书写水平有较大差距,不具备获奖条件,决定取消其获奖资格。考虑到现场即时创作与长期调整进入创作状态有一定的区别,考虑到托裱与不托裱在效果上的区别,考虑到静心书写与在一定压力下书写的区别,该作者尚具备一定的书写水平,决定将其作品列为入展作品。
/ J3 F" [. z* I/ [5 `! L
       笑话,天大的笑话!!!!!
! m5 g+ L2 e" |2 n& W% P
       中国书协比郭德刚比赵本山还要幽默!

8 c& K5 G* k6 V" d7 X. X
       既然认定了作者该作者现场创作与获奖作品的书写水平有较大差距,不具备获奖条件,其潜台词应该为不是一个人所写,既然不是一个人所写,那背后就一定有枪手,原作既然是枪手所为,按照评审规则就应该按照规定:
/ r; ~# ]# L4 q! w  f5 G) T' |
        “凡是发现或被举报作者代笔、抄袭等问题,举报证据确凿者,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理,取消获奖、入展资格,上缴回收奖金、证书,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所以何豪应该被取消获奖入展资格,

2 b$ h$ L, P8 Q. p) m0 x
       可中书协竟然有搞了一个笑话: 该作者尚具备一定的书写水平,决定将其作品列为入展作品。

2 D* _& \0 N$ m! a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我都笑岔气了,

( ?4 q* Z. U( F
        热烈庆祝中书协今年又一个笑话诞生了!!
1 y& p, r5 G8 A( N0 v
这个到底是聂成文,申万胜 ,吴善章,胡抗美,刘洪彪,白煦,郑培亮等的意思,还是中书协的意思,如果是复核评委的意思,我一鸟严重的怀疑你们的学术修养!你们平时到底会写字吗!你们平时练字吗!你们是如何混到评委的位置的!你们还有做人的原则吗?你们还有骨头吗!

' z  o$ n9 ]2 h& L) y' P) \7 c
别将自己的名字贴在书坛笑话的纪念册上,别让你们的那些所谓的书法作品以后没有了市场!

- j; X9 I" r3 _" r7 k$ {
如果是中书协的意思,我要说,中书协你完了 ,你还是全国的书法家敬仰的组织吗!你还能领导中国的书法事业的发展吗!你是否辜负了我们中国***的国家和政府的信任呢! 你和那个全国牙防组还有什么区别

' @  i- v1 e" g0 {' {
一改再改,要改就改,你把书法人眼中神圣的艺术玩弄于股掌之上,你的评审还有有权威吗,你还怎么让人相信你呢!

0 e  H/ X; I7 R7 @" f' k
张海先生玩谁也别玩自己呀!玩自己那可叫~~~~~!!!!!em24
5 v* a4 v+ S4 L/ c# ~

* w. C8 h4 @! |7 b[ 本帖最后由 一鸟 于 2007-11-24 09:47 编辑 ]
发表于 2007-11-23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思议em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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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鸟语话香!该谁负责就应该谁负责!不要把责任都推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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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
5 X2 Y+ K" q7 _( u8 K: ?中国书协绝对经典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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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鸟这篇文章可谓应时而出,写的好!,我很欣喜一鸟的水平在提高!点的很透。不过还可以再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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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丈 夫 何 所 惧 豪 气 冲 云 霄

写 下 这 个 联 语, 我 自 己 都 笑 了.8 ^0 S6 x* o+ Y" u1 \9 v/ B( b
      笑 我 是 愚 还 是 智, 是 精 还 是 痴7 ~* u- D, g7 b+ J# F
     我 简 查 让 人 家 都 搞  傻 了. 不 知 道 帮 谁 说 话 了.  f( X! P' `' }) z! q4 h

7 V# ?8 Q' l( V) J- X3 b/ r0 _! }. i( W, d7 C
    网 友 们 说 快 看 好 戏< 真 假 美 猴  王>
8 p' r4 t8 b, \4 w$ _  E     中  书 协 说 不 对, 那 叫<  窦 娥 冤>; M3 p2 F3 R8 G& W0 V2 f
      这 边 厢 说 何 豪 的  原 作 是 代  笔 却 是 逻 辑 判 断 没 有 铁 证. 那 边 厢 对 是 不 是 代  笔 又 不  置 可 否. 王 顾 左 右 而 言 它 .  p/ a, O2 I5 m8 Y
       这 何 豪 又 敢 单 刀 赴 会, 接 受 测 评!??????????????) W! s+ `+ R0 n
     快 别 让 我 们 在  问 号 里 挣 扎 了. 法 律 呀 法 律 赶 紧 介 入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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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3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在制作书坛华南虎之三---何豪比窦娥冤>>------------4 l% k4 P& @$ ^
1 K4 w, D2 q) a  C0 e6 H
                            一鸟/ z0 D* Q- m' c- z: n  F: q

: |% \- T+ O& N- p8 [; s/ w$ U. ^! X' r1 O. T+ X& E5 K# n
    中书协在九届展的评审之初就打出了阳光学术和谐评审等口号,按这个道理讲如果做到了这些就是一次成功的评审,可自从评审照片一出来就引来了一片的嘘声,入展作品之低劣让人怀疑这是否是一次国展,而普通投稿者何豪作品荣幸的被评为二等奖,也顺利的通过了书协组织的考核,一举成名这个光宗耀祖的事也是十拿九稳的了!可偏偏网络上普通的网民眼神比评委还厉害,水平比监审大人都高,竟然看出来现场创作的东西和原作有极大的差距,于是质疑声骂声四起,还没有从范进中举般高兴中缓过劲来的何豪先生又被秘密的招到了京城,要单独对他举行面试!终于吉人天相啊,何豪先生虽然被取消了等级奖,但还是被考虑到:现场即时创作与长期调整进入创作状态有一定的区别,考虑到托裱与不托裱在效果上的区别,考虑到静心书写与在一定压力下书写的区别,该作者尚具备一定的书写水平,决定将其作品列为入展作品。
( o* }0 Z+ N3 O; r4 L4 W; o# I+ ?" v$ }6 l5 Z5 r' X+ C

/ m  N) X5 j2 I: O) p  ^3 E' [2 u) x3 M. I
    不错入展也不错,比没有入展的另外五万多人强多了,多少也是可以具备了加入中书协的条件了,尽管何豪先生被第二次考试,这是中国有书法史以来的第一个享受到如此待遇的,何豪先生也将因此可能被载入史册!这个同样也是一种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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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3 N0 D: ^* n3 ]& V/ x* |1 ?: z
       虽然书协的最终处理结果出来了,既没有肯定的说何豪的作品背后有枪手,也没有否定何豪不会写字,但却将何豪降了很大的等级,这里边的玄机就让人难以琢磨了!
' I3 O+ T* \9 {% X
& J2 ~( e2 \) O! x( ?       尽管何豪先生不见什么表态的,似乎也默认了这个结果,也似乎承担了背后有枪手的骂名,我不知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的什么交易否!但我却要为何豪先生说句话!
" s$ ~1 q9 ~# x" \0 k  Y
6 b" ^+ x" T* @     何豪冤枉啊!比窦娥还冤啊!
! O; d2 C% O0 M9 p- B
2 n. X0 F2 h1 i8 v& y      第一次在广州的现场考核是中书协的评委,有中书协的监审,还有媒体的记者,更重要的是还有广州市的公证处!: {0 {' w- D6 v- G

; Q  J" L# _- H7 F$ e- H/ H       你要说中书协的评委是散兵游勇乌合之众不是什么权威,你可以轻视他们,你要说中书协的领导监审大人也不是政府的高官,你也可以藐视,媒体的记者你更可以不放在眼角,可有个人你不能小看,那就是公证员和公证书!% Z- T6 y: ~- M9 q8 U. ?8 \6 a" Z7 f- p
  
7 H" q1 n% k& `5 r
# e% r; T  c& r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 r% Z: M0 |+ m* w    公证处的法律地位就是经过公证处公正的东西比没有经过公证处公正的东西在法庭上多了一个证人! b; V+ M; L) P, T7 x/ T7 k( o
+ |/ R* B  F* C9 }6 `4 R" V2 Q. w
    公证处.是公性的代表,它既非营利机构,也不是自愿设立的,而是具有公共权力的法律机构。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公证文书可以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无需质证,效力大于一般的书证、物证, A8 X$ A6 h6 s3 k: a2 Z. n( m8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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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何豪和其他获奖作者一样他的现场考核是经过公证员现场公正的,他的考核现场通过应该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不是什么人或者什么组织就可以推翻公证处的公正的!/ h  @7 C$ Q2 R9 c" X

# i2 e/ G# K, L+ p7 c3 _/ Q而中书协却将广州的经过公正的评审置之不顾,在也不要公证处参与了,单独召见何豪,让他到北京面试,这是对何豪本人的不尊重,也是对具有法理效力的公证处的不尊重,简单的说就是藐视法律!
# E& M! B: C/ }$ _$ Q
; n. K7 x8 x( m; Q8 J    如此的玩弄作者,如此的藐视法律,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i: S" \6 [- O. U& c* ~, K
9 ?7 d  t& ]6 H$ z* o) L
    简单的说,我要是何豪,我可以对书协的二次招我进京置之不理,因为你有法律的保障,书协不敢撤销对你的等级奖评定,否则你可以告书协并要求赔偿,因为你会有公证处的公证在撑腰!即使进京了我也可以在书协的办公室将办公桌掀翻了一个字不写,你书协也其奈我何,因为是书协你先破坏了规矩,你不认同公证处的公证!' ~( v3 y$ t4 f, g

* Z9 L  h6 C6 E3 a8 N% U    不过何豪先生没有这样办,他背着一个不清不楚的包袱回家了!背着的将是一个骂名和羞辱,尽管他获得了入展资格,但脸上不好看!
3 `" s# J4 s1 l: z8 {, o2 L
8 U$ Q& _" w/ v1 @; e2 n    公开公正学术和谐在这次的何豪代笔事件中似乎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貌似公正的公证员只是书协评审机器中的一摆设,对书法茫然无知的公证员们是不能保证书法评审的公正的,规则和信用也成了被人玩弄的东西!
* P% q5 a) N( w' z6 H+ P$ K/ Y# _5 A1 h/ g! b! g- V
     所以我要说:何豪冤枉啊,比窦娥都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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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m12 em12 em12 em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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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 假 问 题 还 是 个 问 题

我 一 大 早 写 了 一 篇 短  文
3 z; S+ @8 q3 f  < 何 豪 事 件 的 法 律 意 义>. d$ X8 O3 H* b  M
    看 到 丁 剑 先 生 和 冯 先  生 的 对 谈, 又 看 了 一 乌 先 生 的 大 作, 感 到 指 向 同 一, 没 必 要 再 发 了. 略 示 要 旨3 W! z& `1 b  w0 k
    !, 北 京 的 测 试 是 违 法 之 举.  作 为 国 展 的 延 续, 仍 然 要 在 法 律 范 围 内 活  动, 不 然 国 展 期 间 的 公 证 等 同 手 纸.
1 I+ v# o5 z. C; t     2. 老 聂 们 并 没 有 给 出 原 作 是 真 还 是 伪 的 结 论, 仅 仅  以  "差 距 较 大" 为 由拿 下 何 豪 的 获  奖 资 格 与 理 不 通  与 法 相 悖. 且 有 作 伪 证 之 嫌.9 G. D& `- _/ V3 b5 I1 K  ?; g( f
    3. 在 事 实 真 相 没 搞 清 之 前, 由 个 别 人 决 定 取 消 何 豪 的 获 奖 资 格 是 侵 犯 人 权. 8 W; q" B4 v3 P. C
     4. 何 豪 如 果 不 心 虚 则 应 通 过 法 律 进 行 维 权. 因 为 他 的 获  奖 已 得 到 法 律 认  定.
# V8 f/ }+ [* g( X6 M9 E     5.中 书 协 的  维 权 活 动  必须 履 行 法 律 程  序, 实 行 法 律 公 证.]& ~/ r% W! E5 M! k
    6, 何 豪 的 原 作  真 假问 题 必  须 由 法 律  部门 给 出 权 威 鉴  定, 不 要 成 为 历 史 悬   案.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钱 +10 收起 理由
宫恩武o + 10 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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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ab_19500 的帖子

先生的六点和我不谋而合,很有意义,建议单独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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