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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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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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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V3 \- U- n4 B
, r* i6 t. a  i4 O" R. q4 |# n
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S0 y; I/ |( c" q6 [
# p- K0 `: ]) F2 S. l1 t+ Y0 G* l
附:. _) h4 B  M' R' {- i( L
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摘自新华网。3 u! J( f' z( j9 G% E

! _# B% H9 x2 \; U0 x! J& G[ 本帖最后由 林荫下 于 2006-7-8 22:47 编辑 ]
发表于 2006-7-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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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林荫下 于 2006-7-8 01:45 发表4 w% \, K0 W6 r, q' F
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6 \  K3 U4 N5 M0 z7 }* c) C
1 Y$ `1 ^( X" Z+ Y) a; D4 _4 L
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 ?  e3 e7 u, P+ a4 R' S; h9 k* D, q% ?8 w* i2 `
(大家可以否定这个命题,也可以琢磨一下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 R: a+ N- Y: G  c3 v  l
这不重要了,有时候公众人物的说服力反而让人猜疑,真把其等同公众人物群内,岂不天下大乱,说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更贴切些,炳森的贡献仅此匠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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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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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林荫上 于 2006-7-8 09:51 发表
9 ]' Y. R, J. w$ e5 ~# C* i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7 g- A+ c4 @$ P& a, v0 |
, i( D5 y& a4 l1 v% v4 k0 }: X. i
刘炳森不是公众人物!2 |3 W' |/ Q1 r- b- \
" r9 c' `5 d# Y$ \% P3 X1 S; ^
(大家可以否定这个命题,也可以琢磨一下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 d. U# e  X9 a5 b6 O3 w, ~
1 a1 v- N1 K8 F6 g
是准公众人物' [( [* F# t/ N+ K7 W, }7 b
没有理由,只有纳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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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8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我再看刘炳森--------六个方面是与非"帖下的跟帖

原帖由 天生书呆子 于 2006-6-25 14:53 发表9 D$ C7 P2 B- H3 u6 n+ q

+ \( \) F6 s9 S林兄,是我自己写的,我还没有堕落到请别人代笔的程度。
0 J$ p$ b6 b* a$ u$ }世俗的观点,就是两个字,官和钱,官当多大,钱挣多少。在这方面,你能举出第二个书法家赶上刘吗? 4 c2 x7 F0 L7 ]" q
明白了!你可能是想把话说得更宽一些更厚一点。
4 K; Q2 r; j+ `0 [0 l6 a) Q# \
5 Q# L3 f7 ^5 G7 B我最近想到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F( D9 D+ ]0 x5 e9 T; e
; a$ o' L4 r, N$ @
查了一些资料,似乎得出:
; U5 h; I9 s& T# ^* Z% y
+ F1 `* c3 j) D& `一、公众人物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概念。在民法上,其有一定的确认的必要性。基本上,公众人物是社会学或者新闻学中比较明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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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众人物是指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
5 H; S4 x; B0 j" q! ~1 f
4 C! w' L+ w1 ?7 g三、“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其“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有必要对他们进行较多的监督。  z8 `/ S, F8 V0 {
, |# U; M, a  }" Z+ c. r& ~
! i+ D4 ]- H$ G
$ L) C1 M. r; p: g& d
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摘自新华网。
. Y# V: w2 L; F( C4 n7 S: ^( ?8 p% k2 E) R, j! _: Q4 Q. x- F* ?
关于公众人物该如何面对媒体的监督权现在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公众人物是一个自然人,应该享有全部的民事权利。另外一种得到更多认同的观点是,名人无隐私,因为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当他们作为社会的一种形象性代表出现时,他的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他的每一言行都可能对社会造成这样那样的影响,对他无所不在的监督是保证社会公益的需要。2 v  ^4 Q; P: W: I

/ o& y: s" V2 B我们在起草《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时候,写了一条关于公众人物的条文,这就是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这个建议稿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经还有一个更为详细的条文草案,详细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界定,就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当然,说的这些都是专家的意见,并不是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中,也并没有规定这一内容。——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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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8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宫兄,上面有个"林荫上",挂我门面.
( p: m/ V9 T6 Q
9 }  J1 e# F4 W5 A9 [! i8 n7 X留上几天,还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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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9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刘炳森是公众人物,这是现在的说法。
9 t$ f! \+ g+ T3 j1 @6 P7 \; Z$ l& i
8 T% y0 H4 z; ?' G传统的说法对君子人的特殊要求!% Z2 K; F. F) S. q) {
$ Q6 U, v% q8 H5 _5 e
民间有身子正不怕影子斜。1 ~6 a4 }# e% y. g. H, |
1 v+ Q" \6 o' l1 a4 F
还有“举头三尺有神明”!
0 h% O" [6 T& b$ ]- {: O3 M& O1 J( V( t5 s! x+ ?
信息化很强的现代社会,就是有人不肯承认在大庭广众之下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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