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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何豪事件”的冤情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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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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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豪事件”的冤情何在???
' [- ?, T9 A, p: A" E
0 M* u5 R* R6 P1 ^8 O: L0 I
6 O. p0 T6 V) ~- ^; x& h

( G' V- Z: ?3 `: C  K8 z: H& L眼下为何豪喊冤的主题帖与跟帖不老少。有人甚至说“比窦娥还冤”!$ Q% R( J; d' h; y5 R: ]

  i) L6 c# I) }- e/ E可何豪却始终沉默不语。到底何豪有无冤情?冤情何在?; e. ~% E  s( K% O8 M# j  A
7 l3 W( W: Y2 F0 p+ M" K
是中书协的第二次测试处理决定,冤枉了作者?
7 }. ?& J9 U5 j9 z" e4 ~) k( H/ g& [5 w# N6 u) j! J% F
还是作者缺乏法律意识?任人宰割?3 c% p) f, f3 Z% D& f7 c0 u) x
2 J" o6 S  }8 H8 V' n
抑或说,作者本身就底气不足?对这种有损名声的“事件”欣然默认???
$ ^" _1 m% S1 }
; ^& C( r: ^; ~- q看来“解铃还须系铃人”,如若作者不出面澄清事实真相,也只能不了了之了。
& ]' j  ~' F+ s+ x
4 \4 {9 m! `/ Q+ Y& I+ r# c

2 D* R" i- [( U7 e! u[ 本帖最后由 琴岛大布衣 于 2007-11-25 17:09 编辑 ]
发表于 2007-11-25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沉默是最好的选择!让你们去发挥想象力吧.em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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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em2 e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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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不冤?你来说说给大家听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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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出名一人 em4 em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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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em2 em2 e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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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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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em4 em4 em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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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7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苍头老小子  :. b; d: f, s8 B

5 S: e4 j9 Z* D: h  p1 h# @' m
九届国展,没机会参观,在网上关注的也少,基本没参加什么讨论。
- x' y+ U* [1 {0 H) b+ K
5 R2 ]1 ]5 l8 q8 {6 W: R因为不具备窥一斑而知全豹的条件,但何豪现场笔试作品及参赛作品照片打出后,尽管参赛作品看不很清楚,也完全可以断定非一人所为,这是无须讨论的问题,否则就是广大评委和网友的眼光问题了。6 n! \8 q/ B2 R0 S

! a  \2 y, @" H4 d- t# w3 ]; S+ V& \这不是武断,因为根本用不着武断。
0 j( Q9 I, O: u+ A. p   M0 D+ U# g% Q, f- T) ~3 w
章法习惯、线条质感、笔势内涵根本没有相通之处,现场笔试的目的其实只有一个,就是看看参赛作品是否是这个人所作。所以作者完全没必要故意以不同于参赛作品的章法习惯、线条质感、笔势内涵来创作。
4 Q! T$ J0 ]- H4 }  e' e * ]$ B% y/ h$ h
抓拍何豪举起作品的照片的朋友给我们提供了作品之外的细节——何豪尴尬的神情。" S4 u- B5 I6 Q5 P* r0 j

3 L% L. R* I! q0 t, d. k0 w& L: v( f也许谈不上是“抓拍”,或许这种尴尬并非一闪而过,而是从准备参加笔试时就开始了。
: Q* [" a% q# b; m" R0 `; i4 h , G8 B3 O1 O$ u! j, |3 P. v
当然这样判定作品为代笔,显然不理性。不过两件显然非一人所为的作品,大家纷争这么大,书画鉴定该怎么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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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怎么弄啊?em6 em6 em6 em6 em6 em6 em6 em6 em6 e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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