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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何豪事件”的冤情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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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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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豪事件”的冤情何在???
5 O# s3 q7 ]7 N7 Z* P/ K3 j7 M8 W9 q2 U
! a# k4 i) g$ f' h; W
" S5 h9 R3 }2 r+ o# J
眼下为何豪喊冤的主题帖与跟帖不老少。有人甚至说“比窦娥还冤”!2 g- r2 {' }/ R

) w9 ~3 S, m# k2 {+ n可何豪却始终沉默不语。到底何豪有无冤情?冤情何在?$ U0 j  k5 \2 c9 A1 s9 G# ~

/ B! |' Z$ C5 r6 @/ J  M是中书协的第二次测试处理决定,冤枉了作者?1 G, `3 a* A: ^2 z/ R2 ^
3 D% O8 j/ Z- ?! e6 u' b
还是作者缺乏法律意识?任人宰割?" b" K: ]: M# N. d, Y

7 r- e. ^+ f# J( y+ `1 K; [抑或说,作者本身就底气不足?对这种有损名声的“事件”欣然默认???' k5 ]8 V) W, i/ T8 F

, f5 e2 ]2 d% K7 r看来“解铃还须系铃人”,如若作者不出面澄清事实真相,也只能不了了之了。
: ~; w4 `" h0 o, Z
2 }  @. n6 Y: |% F

% Y! O8 I% o# B2 _, G) B[ 本帖最后由 琴岛大布衣 于 2007-11-25 17:09 编辑 ]
发表于 2007-11-25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沉默是最好的选择!让你们去发挥想象力吧.em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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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em2 e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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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不冤?你来说说给大家听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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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出名一人 em4 em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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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em2 em2 e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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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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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em4 em4 em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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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7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苍头老小子  :
9 ~' X; @# _' A) F: b
1 P5 A8 R5 T& Z) F
九届国展,没机会参观,在网上关注的也少,基本没参加什么讨论。3 b' i8 X6 ^6 y! r
: F5 |" O# R9 P
因为不具备窥一斑而知全豹的条件,但何豪现场笔试作品及参赛作品照片打出后,尽管参赛作品看不很清楚,也完全可以断定非一人所为,这是无须讨论的问题,否则就是广大评委和网友的眼光问题了。$ X+ a6 {/ ?$ h
6 [) X8 H+ {' K4 o9 U
这不是武断,因为根本用不着武断。' N. I$ ]* d: V

5 a, X! P7 V- t- c章法习惯、线条质感、笔势内涵根本没有相通之处,现场笔试的目的其实只有一个,就是看看参赛作品是否是这个人所作。所以作者完全没必要故意以不同于参赛作品的章法习惯、线条质感、笔势内涵来创作。  x! Z# Y$ t! Z( F' e2 L# I: g- Q
+ i* I/ n" J6 s' ?$ L& f
抓拍何豪举起作品的照片的朋友给我们提供了作品之外的细节——何豪尴尬的神情。
. ?3 ]: O  y- p8 a
- a% R9 J0 _. J1 }4 P/ F3 n也许谈不上是“抓拍”,或许这种尴尬并非一闪而过,而是从准备参加笔试时就开始了。' d& ?7 M7 F8 y
3 g+ S: M1 e6 F
当然这样判定作品为代笔,显然不理性。不过两件显然非一人所为的作品,大家纷争这么大,书画鉴定该怎么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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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怎么弄啊?em6 em6 em6 em6 em6 em6 em6 em6 em6 e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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