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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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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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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 N* x( v* P/ y5 z# ~& @+ U6 @: [: o4 A
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O+ g9 |9 |7 _0 c$ q% u7 F
, `5 h# ]5 i# w% x! f  C6 Z
附:: v4 ]6 J+ S+ Q, x) v( X7 b
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摘自新华网。
  p4 K3 G* j$ |0 a, `* I
# j  e; w, Y9 L* m1 \9 `; Z[ 本帖最后由 林荫下 于 2006-7-8 22:47 编辑 ]
发表于 2006-7-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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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林荫下 于 2006-7-8 01:45 发表. Q8 p! n! \0 p7 F
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6 T: n! p  V0 I+ ~' n9 Z, O$ c+ Z% K4 r/ b8 e+ I- f  {
刘炳森是公众人物!
3 c; O( |' E7 m( K+ R/ y: s. @) F1 @% x* F% V$ L* _( b% N: V
(大家可以否定这个命题,也可以琢磨一下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9 m& I: m7 |' }( A
这不重要了,有时候公众人物的说服力反而让人猜疑,真把其等同公众人物群内,岂不天下大乱,说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更贴切些,炳森的贡献仅此匠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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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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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8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林荫上 于 2006-7-8 09:51 发表
$ v* C; g: ]6 j9 t, l我发个短帖子,只有一句话:
% u+ O, z, E7 ?3 b- i% i, y  c& a: n- W/ N0 d( f8 }
刘炳森不是公众人物!( K$ ^6 \6 d: X  e' V. u2 c% |
) o" T8 y( u4 M6 S7 Z( A0 g8 c
(大家可以否定这个命题,也可以琢磨一下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4 F8 K& J# ^" W0 L( J/ T6 ]4 v3 u3 ]+ L
是准公众人物* G% D' j$ s# L( Q% ?0 A# p2 ]
没有理由,只有纳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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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8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我再看刘炳森--------六个方面是与非"帖下的跟帖

原帖由 天生书呆子 于 2006-6-25 14:53 发表
" x7 m6 }( G; H! _/ W
# W1 {3 v& s# U9 o: w/ ]# P, G5 s6 f林兄,是我自己写的,我还没有堕落到请别人代笔的程度。& T+ e+ g8 c7 R7 _* I
世俗的观点,就是两个字,官和钱,官当多大,钱挣多少。在这方面,你能举出第二个书法家赶上刘吗? 0 V* V6 M. {9 r* Z
明白了!你可能是想把话说得更宽一些更厚一点。
/ O" _6 L# V$ v( ?2 p8 Q/ v  v' }  G2 g7 V. t9 p: Z
我最近想到公众人物这个概念。# T. n6 X# Y  s# r0 k
7 f8 q! G6 T# j: `" a2 _
查了一些资料,似乎得出:
! U+ E& t6 G: C" W% A& ^! d+ P$ F% N0 P9 k7 M
一、公众人物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概念。在民法上,其有一定的确认的必要性。基本上,公众人物是社会学或者新闻学中比较明确的概念。$ b; @7 ]1 w* C* P, V* o

5 k, G: T, T8 P二、公众人物是指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
. W' M, `/ Q' {: D; k6 |1 N: u, y& x& m
三、“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其“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有必要对他们进行较多的监督。+ B- x" T1 ~- J3 a9 s  m
" D8 O6 j5 I9 S. N2 l+ i& S0 G
& U; @* m4 ^( H# V) v

+ [' ?" j$ R9 Z- k8 @3 Q1 \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现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摘自新华网。' o  I! o* ?' |, e

2 b) j  V, f" S/ {& F0 A关于公众人物该如何面对媒体的监督权现在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公众人物是一个自然人,应该享有全部的民事权利。另外一种得到更多认同的观点是,名人无隐私,因为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得到了许多好处,当他们作为社会的一种形象性代表出现时,他的举止就已经不是个人行为,他的每一言行都可能对社会造成这样那样的影响,对他无所不在的监督是保证社会公益的需要。
) L' {* D) d# x# y( K) p
/ e0 R4 i3 k+ e- [8 |3 w4 U( m我们在起草《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时候,写了一条关于公众人物的条文,这就是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这个建议稿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经还有一个更为详细的条文草案,详细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界定,就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当然,说的这些都是专家的意见,并不是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中,也并没有规定这一内容。——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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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8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宫兄,上面有个"林荫上",挂我门面.  }8 y  Q& T; i* Q
2 G& J$ \8 _6 C
留上几天,还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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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9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刘炳森是公众人物,这是现在的说法。7 M1 G5 X8 S5 q

  Y9 B7 G: _& f0 g& T' t6 X  M0 c传统的说法对君子人的特殊要求!
( g1 W' |4 G2 Z# \3 A: P9 k; C! q
, _% l. l0 D5 ~民间有身子正不怕影子斜。# R' H5 e* u6 U5 F
; s+ K/ x  F( r- ~% l3 ~9 r# e
还有“举头三尺有神明”!
- ~3 O  `. o- E2 u  P5 ^3 ~
: `2 v# ^: Z9 ]0 A4 x信息化很强的现代社会,就是有人不肯承认在大庭广众之下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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