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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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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
5 B4 ^+ h! V9 R4 ~% Z. d
5 N: l9 L  I5 O' q9 t' |1 T/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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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 K, c: L. b8 w: Z" o
  P" u# S+ Z( X5 w0 L; K[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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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 V# I1 R5 v) x5 f: b/ H) e
5 v: k/ P3 _5 b7 }" z8 R
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i  ~+ L4 m- e$ u5 u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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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 G8 e7 K/ t; ^2 d. A2 [3 t- b
/ N. d1 \' Y& f0 c3 a
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7 z' ~  D: e$ d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 Y+ o$ k' |2 m; j" k
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A7 z! ~: j4 I+ j; r
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 ?1 M2 r; n' U  v  W( j
2 @2 v/ N: N4 }/ y
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 U- U7 T9 K* n) i* X. n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 I: M7 o( a2 O: e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L/ S5 X1 {' l, @  o3 U( E
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
) o' ^- c' M% q+ I* g( i4 U5 v! o5 K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U  h9 O" Q6 [# V$ H  A' o3 |: n
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2 {  X1 A: ~1 m
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
/ \( {7 \, m$ K6 V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 g7 i3 N% o% Z7 s& y6 |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e7 H2 s- i+ ~+ d4 Z% M4 q# z, ?

5 g% m6 f  u# h2 L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
; U' B$ _! p6 l! |% l8 j( ]6 L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9 y' h9 u3 x5 U& f0 a, h
, h8 k& H6 X% X# e
现在: G/ i6 @6 U4 A2 E5 Z9 p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4 F: L6 \! s+ h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6 `1 n+ r, y8 y) [

6 }  E5 m( \% r7 @, h4 z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
$ @2 h9 p3 W0 d, r& M- @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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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6 f; z# ^- z. b- Z- q

9 ?' ?; u( F7 B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8 \# b* b; y( [% e
- g9 {+ [- O. O0 Z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7 J( v* P" }2 A7 ]+ y+ m/ Q- J
. G5 N* O2 m9 @4 E7 a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5 K' [  [, f* }

0 d$ A: X$ E/ W( H: V  r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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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 N; r7 G$ O- C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3 G7 X4 _$ I; x, E; T" {; a' Y/ O7 J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6 `5 T6 m6 M' I# W
) [# t; a0 }. S2 Q# j/ `$ |
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1 j/ M1 ~7 h: K: D) @4 F
: m1 ~5 {7 X# K4 o1 b; d  `' U[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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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1 Y# ~* b4 h) E0 Z$ y9 A$ a6 Q  u8 v
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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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y) s1 x: s: l3 z  a7 Y: v  c( R
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 [  D. S% a+ o0 L+ G
( x9 @8 [& C3 E' k; W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 Y1 f; r# o( V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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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4 b" v3 a2 e& E" `  u* o/ a! Q3 L& n

: c* T% U% C5 P0 c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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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9 A: _- L$ g! \4 D# P' e# C( f$ H$ o7 m( C+ C$ U/ Q4 b4 Z: z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2 `' O1 V% r9 N6 ~# J9 T
. p/ E! T9 y9 H& A- E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a+ O5 F; F. k; k" V2 [1 \
  2.   
    : Y" Q+ @8 l( k" V- y2 y, w5 D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9 q5 w3 e9 j! H# E3 k
  4. ' Q. i* x7 V6 {) l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 }+ V% l0 F% Y

  6. ( Q  I+ F, K, w1 W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7 Y7 M; b* a; r6 y

  8. 6 c. i- y& x/ R( l) f9 r' c2 |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7 [: ^0 |7 Q; ?: l
  10. & ]% ~% D0 p' n# x" u7 b, A
  11.   (一)依法成立;
    ( [& e  q8 H1 t5 L- N' H. G" a
  12. 7 ^7 x! E4 H: D* n0 y8 y% _' f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 b+ t$ C5 Y$ Y# n! O% c8 H6 d' T
  14. 3 ?- h+ I! e$ G' b, Q! V3 p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L3 m! i0 v7 }' a4 z2 s% O: b

  16. 6 e' ^  ~+ Y. F& g- l# ~  s; R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5 y# h, w. F

  18. - K6 k1 I/ M8 {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N/ x7 F- `& I8 C
  20. / h1 H( \7 i% A) K% T& {$ i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K; p% c: K+ l! {) x' \4 ]; J4 M" S

  22.   j' g" z7 F& B/ b! g! F/ ^- H0 ^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
    # x/ b# d) f7 B9 N
  24. $ r9 y; o- D0 e, x8 y
  25.   。。。。。。
    , e( Y8 j+ m) H! O. |- P0 R( P& x& J
  26. 4 K1 Q: }+ i# e  P' J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5 P# U+ T, U; I+ y

  28. " o1 j8 t6 Y& u! o6 T4 b' J- x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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