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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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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8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干什么?你和果儿的双簧演得不太理想,,演员不好,,导演更不理想:你让果儿质疑中国书协。。无可厚非,但起码的证据应该有。但不能出现诽谤,侮辱人格,想当然的结论,网上虽然不是实名制,,但做人的起码要求要遵守:说话要有根有据,说话要负责,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为前提。真正的网上违法了,,公安局锁定言论违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你是医生,,果儿是托儿,你就等着看病就是了 ,不要出来理论,,你理论感觉这出戏就更没有意思了em4 em4 em4 em4 em43 X; t2 ^/ _+ m1 U: N# Y$ W" ]$ z

  a9 l. a4 Y& h[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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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琴岛大布衣 的帖子

你是论坛版主说的这些话很没有道理和水平,我说得无聊是:果儿要拿出证据来质疑中国书协,才有说服力,,不然海阔天空,你不感觉无聊? 无聊是我的感觉,,我没有强加任何人。我们是理论和交谈,何谈是赖皮?有侮辱人格之嫌,有违法行为!我欺负女子了?我敢吗?你们对国家领导人孙家正主席的讲话说三道四,是很不负责任的!!果儿敢质疑中国书协,敢无所顾忌的不负责任的放肆,我和她理论几句,正常的交流,你却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我欺负女子才是硬道理。真是受宠若惊,我欺负果而了!!!em4 em4 em4 em4 em4 。还说什么不怕网友笑活 :我一没有违法,二没有犯罪,也没有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只是说了我一些感受,,网友是笑活我还是笑活你们。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我举双手赞成,但质疑的前提应该有根有据,有证据的质疑,不要想当然,不要乱扣帽子,,假如就是你们有证据 也只能说中国书协有嫌疑,但嫌疑也不一定成立,你们没有权利和资格判定中国书协是受违法等,那是法院的权利。况且你们现在也没有拿出一件证据呀!没有证据可以和中国书协探讨,咨询,不能下定语和下判断就是违法的。只能出现可能,有嫌疑,可能存在不妥等词语。难道有问题?em4 em4 em4 em4/ x4 p  d: ]* H8 c  r
/ D5 u$ ~$ p" x: x) K! e
[ 本帖最后由 忘记1 于 2008-5-26 10: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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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7:49 发表 4 E% O5 e+ h4 u  ]- L  E/ [5 ?6 Z
+ V  y9 e- i; s# z& _6 v, H* R
骗子惯用的伎俩就像一张纸,一捅就破。把戏戳穿了,骗子也就没有舞台了。

+ _0 }. D! S( o, K3 @em6 em30 em30 e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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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说两句:
6 b; A" v4 y5 _. w/ l2 c0 r0 s3 a$ h2 J# _9 [9 [; \
一个能引起大家争议并讨论的事情
6 B+ S2 ~8 }  \就是说明被大家关注2 h* ]& A1 c; A
果儿先生及网友对中国书协的质疑* l/ U& ^6 V; d- ~) c( i5 c( K& m
也恰恰说明大家对中国书法事业的热心肠2 \' a2 M) t! N3 L5 J+ ~' m/ o  y

) h! q7 l# B, T1 ^: F9 C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声音
+ n3 T% G$ y6 \9 u  C# ?我曾经与中国书协的部分人士沟通过2 f7 m5 @8 ~5 z( D& _
他们也期望能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0 U/ e5 V6 b# j7 H以利书协的工作做得更好6 Y9 I9 T+ s1 L; d; o
  s& k. a6 q- d
为什么每次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 `! o+ |; O8 a5 j& |& _8 S我想中国书协每一次也是尽力使之更完善
0 y; G  T$ ]5 i! I从增加退稿到扩大网络媒体参与评选观察4 c6 c& s  Y; g0 v
也体现了展览的进步之处(不过最近一次的册页展初评据说只邀请了一家网络媒体,没有邀请其他网络媒体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重大的倒退了!)
( k" o' }# C' B但是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 d2 p: P: ~, ^- U. [
+ y5 y3 D' p& E! ^; T从包括果儿等众多社员的发言来看6 D8 k; E: _; B  \- F
也说明中国书协的工作还有待完善% h& S8 \( g1 y; S' R; ?

$ H% |$ A9 o( [4 H9 V现在9 _. A' \6 i% m# \# c: ^6 q
网络已经成为民意的一个重要发声筒' J; b* f* ~3 }; ?: S& N! b+ A
许多的政府及专业门户网站都有设置沟通栏目渠道" Y: M7 z% _7 G" B

, T+ D; K0 R  Z* M4 {我想批评版这里就当作一个沟通渠道~2 f2 J( X- D- |# K! O5 ?; g; ]4 t
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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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果儿 于 2008-5-25 16:37 发表
% J% J/ c4 Q2 r8 w6 `. K2 n! m' B2 J$ ?3 i% \3 L
中国书协没有法人资格,就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不能成为被告。
: k5 K. i' `" P3 F4 q" X. E
* k! J5 w7 F" Q, S# D
协会一般都是秘书长负责制,中国书协是不是法人单位我不知道。但是各地市的书法家协会都是法人单位。& L6 y0 O1 X. @/ P3 C' j; p5 {
7 `! X# T1 D- x$ v
假如不能告中国书协的话,那干脆连中国文联也一并告了。或许能加强国家对各个协会,民间组织的管理。; B: X, u" A' a, e/ o7 ~
$ A# m2 u  M7 N5 \( W
能这样,也算你功德一件。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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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7:40 发表
. Y+ c) ]7 |+ M9 E0 ^1 F: m琴岛大布衣:你是版主,应该保持中立。我是和果儿理论,真没有想到你会参和进来?你还对我进行猜疑,,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 感觉怎么这样呀?我申请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应该高兴? 所有的人不来,,你们还能 ...

* I+ g  e: T- I- C& S2 o6 t忘记1先生,在对中国书协的质疑一文中,我对中国书协征稿启事中的若干事项提出质疑是我合法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书协应该承担征稿启事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B4 Z' ~+ Y' ?/ l1 n1 r+ v
( }0 ~8 B/ t8 p0 R请对仔细阅读该规定,也希望你不要忘记。
6 R* m+ l3 R% T* u
7 B$ c  L4 u0 x, T3 |& j. `% E8 p) r[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6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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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热心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 Q- p& g# ?( Y7 `1 {! H  p但没有足够证据的质疑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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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忘记1 于 2008-5-26 08:01 发表 % ]0 E2 P" T4 J, m% e# s
我的主旨只有一个:你们质疑中国书协 ,应该有证据的质疑,难道有问题你$ J* G: w( J5 l  a% k

0 O0 [' w0 D( O希望你记住,以后不要再说什么的话,很多读者对法律法规和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都缺乏了解,这样的话会使他们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产生疑惑。- G1 r  a& q3 {# U8 k6 s
我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我不会去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但我也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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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问题,引生质疑,是每个关心书法发展的人的权利。对这些“问题”与“质疑”发表看法,也同样是每个人的权利。* T) [2 o9 k' k% _2 m
) ]' s" }0 n  L7 ?/ E
探讨与讨论首先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要围绕着问题本身展开,这样才能使讨论变得深入,问题才会在讨论中逐渐清晰。相互之间恶语相向甚至人身攻击,只能使本来严肃的问题变得无聊,既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也很难实现解决问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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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路看来,不管最后结果怎样,但足以使大家因此而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此,其意义已经不小了。
) N: G* W6 w5 i4 ^  C; a* u4 `& z& q" m* Z1 [$ N/ x  y
提供几个资料,供辩论双方参考。
/ m  n$ ]5 p1 s9 ?
# d; T8 p% I6 F/ h6 L" [4 {
  1.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内容
    5 k* h7 L7 B4 K: ?) u0 C' q4 t+ P
  2.   ' O" y/ z2 V- R0 l" ]: R! r) `
  3. 《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 T5 D9 d$ F- q! D

  4. + Z% ?% z) R. |
  5.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W5 B+ L1 N7 g
  6. 7 a" Z- Y, X( x: D7 C* |7 E
  7.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9 t: x# a6 @; W7 O! j+ Q& C
  8. ) c6 O- t" ^6 U6 G1 d. Z3 d
  9.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 g- H5 u' o" V: K, o0 ~7 f( l
  10. ( O# @, N5 q. i: I
  11.   (一)依法成立;
    8 Q# D# U( V: w; z6 d
  12. 5 V( v1 G7 f+ P6 s% Q
  13.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0 p7 `9 y/ G& n$ Y- x
  14. + q. H+ ?& D4 }5 @* R  ~
  15.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r) q- t: Y& R8 i, ^& c$ u

  16. ! w$ }& m- s7 b
  17.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u) y/ o2 ^/ a+ C0 ~

  18. 0 E$ d, l1 y( T+ `. P/ G7 ~/ [
  19.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K& N9 f& i, j3 r9 X5 w! O7 |

  20. $ [- Y4 v; w% v; V  U( P
  21.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 ^, r% p+ M7 W4 d% S8 ^
  22. # l% [' f7 ]' W; A
  23.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  企业法人4 e2 J" N1 \6 F

  24. * S) S, Z6 e! c7 ]2 O4 K
  25.   。。。。。。
    . E7 Z, Y' u: T6 u  i- U& a$ ]
  26. + F7 Y# t* Z/ }7 L% \4 V" M: I  g
  27.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 N6 S+ u8 |4 H+ [0 a6 `% e9 E
  28. 0 C& Y% p1 X5 q0 r' Y# C
  29.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复制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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