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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质疑中国书协六届新人展征稿启事中若干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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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5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王堂兵 于 2008-5-25 21:23 发表 5 R% m1 e( U: K3 }2 |+ q0 z+ x
0 E' H6 Y6 ~: v; P! r& v, \
如果你会算帐,都会知道参赛费是远不能办起一个展览的。以九届国展算,5万多件,每件30元,也就100多万;展览下来,要发奖金、收藏费,印作品集,展览场地费用,还有那么长时间的工作经费、评审费用,在各级媒体打广告、宣传费用,够吗?| 中国书法之门,第一书法互动媒体H%QFc2D& f; |$ F. q' y  \0 E* m
{

) |: M# Z, m% ~) p) c所以需要承办单位来赞助了。
3 q3 v  H9 e3 w
' d) X8 r, `0 ~' N4 Y  U7 I
这句话说出经费的主要来源,这次展览有一个联合主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 W! _0 J& `6 k- [6 I( ^8 Y. n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宣传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的直属机关,没有法人资格,也没有经营收入来源。- _  b7 t8 C" D# W( x
由此可见,这次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赞助。
7 I) w, V( ]" t; X- P
- E: Q& c' t: g[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25 21: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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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琴岛大布衣 于 2008-5-25 21:44 发表 - a( E) V6 {3 S* i8 c( A5 m& I

/ }- i6 l  j* ^/ O+ k文中明确写道:+ t  j+ I) \9 _. X+ a( U5 {# B( G

  N; V2 F: [- v  X) H中国文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中国文联本级和17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4 s7 {1 G  @$ y% }7 L
6 _9 Q; j. Q  F6 `; C; a我没有听说过有“二级法人”的规定。
( }$ `+ I9 k* p0 J/ F- ^7 }7 ?+ |/ _' Y4 P
中国书协非独立法人资格。是确定无疑的。: ~7 s2 t# U3 i  |! l1 A

4 ?% r6 z9 I" F% _5 T* Q7 d我原来 ...

$ i& Y# b  ]. P& [, }我说了,我是法盲。我只看事情发展过程中的变化与效果,中国书协在举办各类展览时虽然还存在问题,但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中国书法的发展,这就是我这个书法爱好者想要的结果。
* O3 c$ u  u# |* ]你们探究得如此合法,建议你们扩大面,去质疑中国足协、篮协等体育协会去办各类比赛的合法性(肯定比针对中国书协更有轰动效应e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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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5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对中国书协的财政拨款是由中国文联统一申请,由国家财政部审批向中国文联拨款,再由中国书协向文联提出申请的。
0 s' P2 b2 a+ z7 Q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不是社会上的民间机构,不能对中国书协进行捐赠,也不能直接向中国书协拨款。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中国书协拿地方政府的钱的是不合法的。所以就搞一个联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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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王堂兵 于 2008-5-25 21:53 发表 2 B- \8 Z6 O6 I

1 c& T! w, P; t我说了,我是法盲。我只看事情发展过程中的变化与效果,中国书协在举办各类展览时虽然还存在问题,但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中国书法的发展,这就是我这个书法爱好者想要的结果。+ U& l: m" H4 k" e6 T8 D
你们探究得如此合法,建议你 ...

$ x- ~2 V. u# w; Z% n0 |我们都是“法盲”,需要共同学习法律法规,空口无凭,文件有据——
8 w: N/ M( M0 |7 C- B- n
  ~* v5 p% c$ K* Z7 h7 G; j
& L1 C' y' n0 K) g0 N/ s& P
附件:
$ `: s0 Z0 L$ T5 j% m7 ]: D/ u3 h! {% U% Q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0 h' R3 U! ]" q4 o5 S0 e8 J
$ m. m$ X& t0 S  l8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K# n/ u: m/ w; A3 s% p" [# I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0月25日
' H! V5 V, L" K第一章 总则
3 j, t; a& R! o' r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N  N) p( _/ V' x( F* D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0 Y& E; n* y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M1 l% E2 a/ v) H0 X$ s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6 v3 }. o( F8 V3 C) W+ p5 P( g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 t% K. d8 V+ w8 R(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k6 l- B$ F1 O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7 i" O8 }$ M5 D2 _) B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 h0 J7 c5 J  x! D) T$ S7 C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f! R, T7 {) J  H- G% n; K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K/ W8 P8 p2 w) j1 D7 S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U% x& N) x7 {6 R6 ?* N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0 i( L7 K' D- e# w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u$ |# l8 \  Z# l  M0 \( ~第二章 管辖( w8 j' x$ j, P# K! a6 n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 o9 ^" o' [. c' D! P* s- i: t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m+ n. k5 n! W- N; D$ J$ H! G
第三章 成立登记
& `! r" w0 S% `" L5 F& F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 U' o* C! r( H  Y6 S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一下条件。
+ b# n5 P2 g8 \. j5 a; z3 G&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k, O. }3 C/ y( P7 l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7 s" ], J4 v) x, D! s(三)有固定的住所;+ `+ L& [6 \) R$ Y# I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 t0 ]) w% W' T: T- M7 i# u, K6 P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f. @/ o: w! L% G$ ~4 K: {" c( Z. \( _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9 F% U% {* M4 x9 B. j6 m6 K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5 L9 u. {' M9 L6 O$ P- M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 P5 W! U1 L; {: Z, i
(一)筹备申请书;7 b* Q+ \6 u% g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 _" l4 q4 E! q( u" b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5 {1 D+ x0 |) p8 k# Z5 B2 Y, b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 k: u* C# \8 o0 P8 P
(五)章程草案。' b0 `8 }: u) u5 h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1 I/ |& l; g7 ?+ ]. l. B+ T! G. I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S' X1 O5 }' s: z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7 k" V2 w4 k, A$ C# u: t7 T+ j(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S% w: U% h7 Q( E& n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J, s. b. R+ s1 G& X6 _1 x: d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6 [( J  T* n, u1 n- T% V4 x8 ^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o! O" q$ t% u5 X$ @& B7 v" R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6 T9 i' U# z& G3 l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Z3 q1 m2 s+ a5 G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9 }/ H& n. A6 b
(一)名称、住所;
- O) I7 F$ o* ^0 k3 M) F" D3 v(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1 p" R; a8 W3 p: j$ z! ~0 v* _!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 E2 P5 x  E2 g% T& R' e(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K; h: b. ~2 ~0 K5 Q! W- s5 G(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 k8 S, h1 m; Y" @" m& X/ N, Y4 m! _(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 `* @3 J! l0 L5 r& m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6 s3 Y* g$ N9 k5 ~; y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V* I: s+ G: M: ^8 R* V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5 F% n" a# j+ e+ c( `" P
(一)名称;( g  y" \% u: q' o3 X$ X0 R( @
(二)住所;
0 a+ m' U2 P& P4 o% n* Q(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0 x; S& M6 C' j5 W) v$ u
(四)法定代表人;5 E; q4 `2 ~1 Q9 _0 p6 v
(五)活动资金;# A  R. A8 g9 q/ H
(六)业务主管单位。' K9 o, Q/ i7 J9 `/ H/ n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 y  h, j" O  T; s7 Y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H7 s4 W& O, q  B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 @* c, _9 N+ n6 E/ l3 ~3 Dp]

/ U4 ^1 u8 t5 G2 r; O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N# X* T& s" F4 J, P; H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4 V1 U7 a4 C) l6 O8 i. ]9 P3 G: B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 R, j0 b$ F& X- |; c1 Y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h/ p, M# w7 z  ]% Y0 X7 s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r% U- s) X! H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B$ m8 T' N# ^) a5 T, p- f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1 z3 z. @+ c. _; N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q3 m2 N& M1 w. R(二)自行解散的;
7 x, [4 ]8 w) e; u( v6 v4 m(三)分立、合并的;
9 ^9 ^7 n3 y, i+ y& j& d9 R(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W# n3 F" \" N7 e; q7 x
中国书法艺术第一门户网站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6 b& t0 a. d$ ~5 f, |, l% e7 i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 u, J2 ~* _6 V
* J) M& h( V, D7 r, e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3 C" }% T6 h* O, N

/ C" N6 @+ a, r! s7 |7 Z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d) ^, A6 F6 ?+ A+ k- _# y, H( n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H! @7 L: F! p8 S; _9 o% s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U9 Y' x+ O5 V3 ?5 i+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g: P5 D# T1 S7 j

1 }2 M$ D3 H& D  y8 g  N第五章 监督管理4 h! C. i( P5 @* @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 x$ W. h5 u- s$ N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 r. [, b/ v' n4 F, f1 [% ]5 H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6 x% v- P2 }4 f9 G0 D(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h9 y, |# S! S0 {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 X5 ^9 u5 P3 c! v+ `4 H; ^& f(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 [  I: {& Q7 R* o. ~) t( R

9 \+ b# e" m8 Q4 E( b( _/ P(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p$ H+ j6 l9 |$ f; }  {$ Z7 E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 ]; z  C$ o& o, v) c& Q(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Z* I# H# }' [; e+ p  r8 i% o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K8 _, h1 |8 [4 \. T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 l6 x& P1 |" ~7 A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N% e, B. X0 ~6 d5 {' w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L6 ~2 [' I' Y% ~0 P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6 [; I; x8 [3 D/ t' d% B9 t  B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 X4 D9 j( i2 l1 d8 n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r
7 K' j6 h4 g! p4 {9 ?, K; o  L'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X4 i  |2 l# t: S# i% b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8 N$ u" M) f8 J3 B( [/ S9 U  _
第六章 罚则% n% {9 ?& z: e& k- d1 @+ b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j# [" j& c. b* j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5 e, G2 e0 K5 D  e( A' c" Z8 f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 V+ ]  l* C& A- c9 S6 I- [# N(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r7 s: E& Q/ Y9 k(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 V& }4 P+ G9 Y5 b  K$ G(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Q8 y! V# S' Z* f$ @, L" q; d(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b# l7 V. G2 ^2 C(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Q5 k- Z9 u8 d& M" k! A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9 f: U/ x) |6 H. B6 n* v(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8 O: }5 J, _; ^7 Z4 J: f' v, @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
2 ]3 K6 I2 f4 S6 H& F0 m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 x3 c, U7 w/ A- `- l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1 x/ G$ g/ G; H( u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l% W6 ]# e+ X, e1 c1 G' l: H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n" m0 ^8 P6 d第七章 附则. R; l& l: t: v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 n- Y) e) A" x8 r2 a( v" t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 k; S+ ]( o8 _4 [0 g+ I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9 `  b8 D5 U. |* W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T4 Y9 ^7 b5 x2 D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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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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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副主席孙家正到中国书协调研 7 F9 n$ x/ C1 A& ~: a

! h% |' w  c7 |/ x& p
# i, U  |7 v8 k7 ]+ S3 Z2 B. ~$ Y0 U% Y: G' P( A$ E
  3月25日下午,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文联主席孙家正,在中国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胡振民,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覃志刚,党组成员、副主席杨志今的陪同下,来到中国书协调研指导,并看望驻会同志。中国书协主席张海,中国书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赵长青,分党组副书记、副秘书长陈洪武,分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张旭光及中国书协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等热烈欢迎孙家正一行的到来。3 a$ X4 m% k! ]( |0 v; D/ ~
6 m/ c8 t9 X5 R6 w8 O
  孙家正同志先到各部室看望大家,最后来到二楼会议室与大家亲切座谈。他首先听取了赵长青同志关于中国书协工作情况的汇报。赵长青同志重点汇报了2008年中国书协的工作安排和工作特点,介绍了协会抓自身建设的情况。在听取了赵长青同志的汇报后,孙家正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对书法的地位和作用、书法教育、书协肩负的历史责任和工作任务都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
9 X: w3 x) T9 n" e' ?& d/ w0 a4 `! E( ?! {9 S: v  G2 c
  他说,今天同振民、志刚、志今同志到中国书协来看望大家,听了书协的情况,感到很高兴。书法教育要从孩子抓起。中小学要开书法课,少年儿童要写毛笔字,不会写毛笔字,就不是中国教育。中国文化的细胞就是汉字,汉字不会怎么行。大家知道京剧进课堂,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书法比京剧还要重要,京剧是能唱能听就可以,但汉字必须要会写。当前国家对文化建设越来越重视了,日前文化部与国家机关工委举办了省部级领导参加的历史文化讲座,反响很好。不懂中国历史文化是不够格的。今天讲三个意思:* m; [! l% j5 C+ r! F; J3 F* @9 p
  一是中国书法可以说在世界上是最有鲜明特色的文化。其它国家也有书法,但真正像中国这样的没有。过去经常讲爱国主义,往往以具体事例或口号代替。现在讲爱国主义,首先要从热爱民族文化入手,热爱民族文化首先从热爱民族语言文字开始。文化如水,滋润万物。学校要恢复朗朗的读书声。不写汉字就体会不到汉字书法的韵律之美。汉字是中国文化的细胞,是最基本的元素。
+ @8 `$ y4 P1 c8 N' ?" {6 L6 m  二是弘扬书法艺术,中国书协肩负着重大使命,即恢复、抢救、发展汉字书法的使命。书法具有独特的美,感受不到美,所有爱国主义就是无源之水。因此,这种使命远大而崇高。开展各种活动是必要的,但要少而精。要一手抓提高,一手抓普及。日韩等国家对书法都在潜心研究,不能小看。我们也要在学术研究上下功夫。在中国书法发展上,几种书体是一脉相承的。中国文化之所以没有中断,是因为汉字没有中断。中国书协理所当然要在文化之美、汉字之美、书法之美的研究上走在世界之首,这确实任重道远。中国书协也要站在理论前沿,不能让别的国家占去。
$ I! u3 b. m* f9 @- H% [9 s4 o  三是在抢救恢复书法艺术的基础上,中国书协还有发展继承的使命。我们的直接工作对象是书家,要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使他们潜心研究。我们要拥有在世界上立得住的一批名家、一批作品和系列的理论,这是非常紧迫的。“书法之乡”建设等群众性活动要抓,但首先要有一批名家名作。我们要保持中国书法在国际上的领先地位,才能在世界上立得住,然后还要普及。因此必须拿出更多精力抓青少年,要借助教育行政部门,从小学恢复写字课,恢复朗读,把爱国主义教育落到实处。要写字,要读书,这对推动中国教育有特殊意义。写字不单纯是写字,是全面发展,提高修养。写字需一笔一画地写,才能静下心来。它的好处在于,小到做事要潜心,循序渐进,按规矩办事;大到对人的全面发展乃至一生都有好处。要使青少年写的是中国字,讲出来的是中国话,否则爱国主义就变得很空洞。0 x9 H9 Y0 a4 R  W; `# s: b# j0 M+ m, w

- n$ R8 y4 T9 D: G  俄国一位诗人讲,让我认识祖国的首先是我的家乡,让我认识文明的是我的母亲。从热爱家乡到热爱祖国,小孩子不游山玩水怎么了解祖国山河。弘扬中华文化,最为现实的是从热爱中国书法开始。因此书法工作者要树立崇高的使命感,不仅是写写字,其意义远远超出书法本身。现在的书法团体很多,有的名称起得很大,但真正能在历史上发挥作用的,还是中国文联的书法家协会。因此,书法家协会是最有条件争取党的支持,在文化发展中有所作为。一个没有学术思想的时代是没有光明的时代。文联是为文艺家服务的组织,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不仅要靠文联自身,也要靠社会支持。6 S7 X9 n+ \/ K1 M4 \9 ^/ ~

2 N* z5 s% h* Y0 \  胡振民同志指出,孙主席当选全国政协副主席,是中国文联的光荣。这几天,随同孙主席先后走了几个协会,他指出,弘扬中华文化首先从孩子抓起,从热爱文字文学开始。中国书协肩负提高基本载体的责任和义务。他还讲到“三个增强”和“两个不要”。“三个增强”:一是增强文联对党中央的向心力,与中央保持一致;二是增强文联协会对文艺界的凝聚力,大发展、大繁荣的前提是团结;三是增强各种重要活动的国际国内的影响力。“两个不要”是:不要把思想性淹没在事务性中;不要把重点工作淹没在一般性工作中。文艺工作者大多有标新立异的特点,要求同存异,要把他们团结在党的周围。4 m( i- s$ c: ?8 U5 g! o3 J+ S: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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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志刚同志说,文艺不仅是自娱自乐的,更是为人民服务的。文联团体的引领作用和影响力是巨大的。6 s* c; e$ I0 z- h$ V9 s

: x+ s- p4 A4 H1 |  听了孙家正、胡振民、覃志刚的讲话,赵长青同志表示,这个讲话非常重要。一是对协会自身使命的认识更明确了,感到目标更高,责任更大,使命更光荣,中国书协要为传承中国文化多做贡献。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工作重点,要在提高和普及上下功夫。抓队伍,出大家,出名家,出人才,占领学术制高点,引领书法发展的时代潮流。三是明确了如何开展好工作的方式方法,坚定了今后的努力方向。特别是“三个增强”、“两个不要”指示精神非常好,对书协工作有指导意义。我们要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促进协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书协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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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X, B& N  e5 J- T: j0 Y- R  张海同志在会上说,今天听孙主席、胡书记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教育课,收获很大。他们的讲话完全符合书协的实际情况。书协下一步的工作要贯彻讲话的要求,出大家,出精品。在具体的工作方式方法上进行适当调整,以实际行动和成果向中国文联汇报。- q# q" O2 f$ t# N

+ s$ Z3 `" T0 p! E& n' _                              (文:郭志鸿 杨 茹/摄影:洪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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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看看领导的讲话em1 em1 em1 em1 em1 要深刻领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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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孙家正:二是弘扬书法艺术,中国书协肩负着重大使命,即恢复、抢救、发展汉字书法的使命。书法具有独特的美,感受不到美,所有爱国主义就是无源之水。因此,这种使命远大而崇高。开展各种活动是必要的,但要少而精。要一手抓提高,一手抓普及。。。。。。。。。。。   孙主席不让办活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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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孙家正:。。。。。现在的书法团体很多,有的名称起得很大,但真正能在历史上发挥作用的,还是中国文联的书法家协会。因此,书法家协会是最有条件争取党的支持,在文化发展中有所作为。。。。。。  听明白领导的话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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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孙家正:三是在抢救恢复书法艺术的基础上,中国书协还有发展继承的使命。我们的直接工作对象是书家,要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使他们潜心研究。我们要拥有在世界上立得住的一批名家、一批作品和系列的理论,这是非常紧迫的。“书法之乡”建设等群众性活动要抓,但首先要有一批名家名作。。。。。。。。。。孙主席也称“中国书法家协会”。。也称“我们的直接工作对象是书家”;也称“我们要拥有在世界上立得住的一批名家、一批作品和系列的理论,这是非常紧迫的”。。。。。这些话都是对中国书法家协会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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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记住:中国的事情 ,一个是法律,一个是领导批示。有主席批示,总理批示 ,省长批示,市长批示。。。。。。。你说领导的批示起作用吗?肯定领导的批示也是他们的义务和责任,你说领导的批示违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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