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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果儿视点——评说中国书协与国展(#32#43——#56继续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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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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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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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儿不愧为是“铁肩担道义”的律师!/ J' p( j3 |0 `  X
1 L) Z. F& B) J# v: t& V
正义的人们都会支持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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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g% ^, J( {, Bem14 em14 e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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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书协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名利场,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在痛恨它的F•B和庸俗的同时,却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去思索它的立身之本,果儿给我们指点了迷津。果儿的现代艺术很让人震撼,没想到法律知识也很丰富,佩服!看看中书协的那些大家们,到处摆谱,但只要你给钞票马上就会成为变色龙;看看那些把书协当作艺术最高殿堂,不辞劳苦背着钞票往里钻的爱好者们吧,该清醒了,该洗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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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0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书法家协会举办“国展”的行为应当由哪个部门,作出什么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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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K# S# F0 m根据国务院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是全国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0 F# m2 P! c1 ^; s" V" S国务院有关部门(文化部)是的业务主管单位。6 p5 W; Y5 ]  L; l. L) w&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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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I3 B$ ?+ l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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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 i' c) G& T+ E! A4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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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法家协会如果没有依法在民政部进行登记,取得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仅是中国文联的团体会员,擅自刻制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印章,以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名义举办“国展”,并且对外宣称“代表当代书法创作最高水平的国家级展览”并且收取评审费,那么,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民政部应当依法对该团体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e" c; T! M9 @; r2 I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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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12 19: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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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0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 ]: H" M  y6 ?) `0 P
, n% R# q/ r  p* ^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民政部不对中国书法家协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国展”的行为,根据条例规定作出处理,那么,该部门就是行政不作为。应该依法对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就应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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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意思,但你的说法有些问题。能否借一步单独说话?e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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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0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四、政府的行政部门举办的展览是否属于国展?国家文化部和宣传部颁发的证书是否属于国家级的奖励,属于书法家的最高荣誉?
( F' W5 P/ O4 M; W& y% \" x
我认为文化部的群星奖或其他行政部门的奖励,仅是对弘扬传统文化中表现突出者和与书法有关的活动的积极分子的奖励,如宣传奥运会题材或纪念红军长征题材书法作品展览的活动中的获奖者,他们获得的是该题材活动中的国家给予的最高奖励,这些人、有些活动起到的是政府联系书法家的纽带和桥梁作用,那么,他们获得的奖励就意味着,是政府对“优良纽带或优质桥梁”的奖励。
5 S' R6 h2 J5 T7 ~# U: P盖有行政部门公章的奖状和证书应该属于一些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部门的作出的行政许可应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范围内作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授权某一个政府部门对国家级艺术家进行认证,并且颁发证书。
7 M3 w" P( s" o+ ^. O9 N) W1 X
- o/ n. ?: @/ L$ O/ p! S3 F[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10 22: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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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0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五、中国文联是现在什么性质的团体?有没有根据《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e* x8 B2 R2 D# T
根据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于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6号)& M5 \- y4 w5 h
附件: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5 b8 ~% y2 f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 ~" X7 @2 [, s2 }) x& m为了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部分社团不登记和可以免予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R( H6 [0 a2 B6 \2 N  }% g" ^% e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l8 R5 g1 I0 e: k8 C! y
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3 p% W4 m7 m9 J3 B. G4 X9 R三、上述可以免予登记的团体,如果愿意按《条例》规定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和参加年检的,可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不愿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不再更换新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已经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和已刻制的印章等应退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8 p& z, Q0 U* a! }* C+ d* P  M
四、除了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团之外,其他全国性团体和省级及其以下地方性社会团体都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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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y/ {( [* q# \% J3 t" q- \中国文联现在是什么性质?如果按照《条例》进行了登记,那么,它应该遵守《条例》的规定。如果没有登记那么它就没有法人证书和印章,那么,我们今天看到的盖有中国文联字样的印章来源如何解释?中国书协是文联的团体会员,它的印章来源又如何解释?没有印章又如何开展活动,收取费用?: E6 i& P+ n4 G5 g
中国文联可以免于登记,但性质属于社会团体,仅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团体,仍然应该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8 P% @# o" W9 [  n$ g, l* Z

6 U  M1 _6 ^0 L" @- H[ 本帖最后由 果儿 于 2008-5-10 22: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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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果儿厉害!支持一下。em11 e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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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0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文联主席的文化部长孙家正先生,在接受文汇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文化部长任期渐满以后,他将把主要精力转移到文联。他还说了一句很有意思的话:“在我看来,文联主席不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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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联和作协,是党领导的文艺界人民团体,它的性质和任务,用胡总书记在文代会上的讲话说,是“履行好联络协调服务职能,起好桥梁纽带作用”,“把文联、作协办成文艺工作者之家。”作为文联主席,孙部长或孙主席,用“担当着联络员和服务员的双重责任”,阐说自己的角色定位。一句话,无论协会还是协会主席,是要通过细致扎实的工作,“尽心服务于文艺的繁荣”(文汇报采访报道孙家正时用的标题)。7 p7 e1 q% }/ z%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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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联、作协的性质和职能,文联、作协主席的“权限”,是再清楚明白不过的了。“文联主席不是官”,原是顺理顺章的事。而如果从***的性质和宗旨着眼,我们的视野当会更加开阔。我们党的各级干部,从根本上说,不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人民的公仆吗?用现时的规范用语,即都是人民的公务员。官可以当得很大,但这个“官“字其实是加上了引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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